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2024-12-10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1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与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因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本办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以下通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跨地区的损害赔偿纠纷,由污染源所在地或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也可由相关地区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环境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请求,发现不属自已管辖时,应移交有权管辖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一赔偿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请求的应是与损害赔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管辖范围。第八条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的时效期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十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赔偿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赔偿纠纷,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现场勘察、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污染损害事实,分清污染损害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赔偿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或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技术部门依法出具的监测数据和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污染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或丧失的正常收益;污染造成人体伤害所开支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造成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赛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污染损害责任的区分及免除

  (一)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责任自负;

  (二)损害由第三者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由受害人和致害人共同引起的,受害人和致害人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四)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者共同造成的,应根据各致害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五)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致害人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赔偿纠纷的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六条赔偿纠纷的处理,适用调解原则,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名,调查处理人员署名,加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因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所必须的监测、采样、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上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赔偿纠纷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参与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下午________时许,甲方在________市________关区________蔬菜市场路口被一女子所踩的三轮车撞其所踩的三轮煤车,双方为此争打起来,后市场城监人员到场处理,甲方因怕被打而逃走。________蔬菜市场的保安员乙方听到有人喊“抢劫”,疑是甲方所为,乙方于是和市场城监追赶甲方,当追至民勤大排档时,乙方上前用双手抱着甲方双脚,并按住甲方的头部向地下砸了几下致其受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

  二、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3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受偿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年月日,在,驾驶将撞,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责任。现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经济损失元,付元,付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放弃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民事权利主张的诉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

  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

  七、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

  八、乙方领取赔偿款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的工作、学习、生活、否则赔偿甲方违约金。

  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0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上述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