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财务合同

2024-12-07

企业内部财务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二)合同谈判应当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应当审查,合同起草

  应当规范;

  (三)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

  出具审核意见;

  (四)合同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专用章应当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形式应当规范;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

  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

  权人条件等。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

  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

  授权代理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

  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

  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

  行规范。

  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

  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

  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

  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

  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对于谈判过程

  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

  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的能力

  ,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

  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

  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

  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

  门会同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

  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

  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

  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

  计算方式正确;

  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

  资金使用合法;

  结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

  以下事项: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第十七条 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

  文字表述准确;

  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手续完备;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

  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

  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

  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

  ,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

  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

  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财会部

  门等有关部门备查;

  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保密制度。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

  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

  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汇报;

  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

  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

  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企业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

  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必要时可以请求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

  解除合同还应当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合同验收制度。

  企业应当成立或指定独立的合同验收职能部门,根据合

  同内容制作验收清单,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

  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

  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

  失。

  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企业应当追究其责任。

  企业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处理制度。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企业

  有关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

企业内部财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涉及甲方的公司薪酬体系文件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保密制,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着不成文的保密文件、规章、制度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任何机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知悉公司机密泄露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人事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三、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机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向第三方传递公司机密信息。

  四、乙方不得与公司人事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讨论、传播、散布、比对薪资。

  五、无论乙方以何种形式离职或被甲方辞退,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仍然不得向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公司就职人员及其有关亲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职的公司机密文件内容及工作待遇情况。

  六、违约责任约定: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七、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限同甲、乙双方《劳动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财务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桨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的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振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冥买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人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掏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船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应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