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遗赠协议

2024-12-03

动产遗赠协议 篇1

  甲方(遗赠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以下财产及权益,在甲方去世后赠送给乙方。

  1、现金:___________元;

  2、银行存款:___________元;

  3、房产:位于___________房产一套;

  4、其他财产及债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日内办理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三条 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

  第四条 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去世后,所赠财产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动产遗赠协议 篇2

  动产附买回条件协议书

  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协议成立日起 日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格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协议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定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 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反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动产遗赠协议 篇3

  寄托人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夫妇(简称乙方)。兹为动产家具寄托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因迁往_________地居住而新居狭隘无法容纳原有家具,所以将下列动主目录记载的家具寄托乙方夫妇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寄托物于本契约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 本件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件寄托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

  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 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

  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 依前条使用寄托物,致寄托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 本件寄托物乙方应存置于(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寄托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 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

  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九条 乙方如违反本契约约定,将寄托物使

  第三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守护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

  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 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民法关于寄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 因本契约发生的诉讼由甲X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附件寄托动产目录。(略)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夫(签字):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妻(签字):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