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展演出安全协议书 篇1
第一条:合同双方
1.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1.2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国的《民法典》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订立此合同。
第三条:委托内容
3.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 服务。器材和报价见附件清单 。
3.2 内容、数量、价格及要求:
全部施工制作均以甲方确认的效果图、平面图为准,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整; 平面设计部分由乙方负责施工制作;
全部制作应符合防火要求,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条令,如因工作原因引起消防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全部施工保证建筑安全,不得出现坍塌、损坏,如发生质量情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按时间要求准时进场搭建,如发生时间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4.1 合同签署10日内,乙方提供设计效果图、平面图,甲方确认和监督工程。 4.3 11 月 3 日安装到位。
第五条:费用和付款方式
5.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签定合同时,甲方预付款人民币 元整(¥ 元),余款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付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享有监督乙方工作过程和最终审核确定乙方工作的权利。
6.2 甲方有向乙方施工工程派驻监理的权利。
6.3 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义务。
6.4 甲方应提供乙方确认的图纸、签字稿和加工需求。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控制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配合。
7.2 有要求甲方不向第三方披露各项费用等商业机密的权利。
7.3 享有按合同规定时间获得报酬的权利。
7.4 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时间及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7.5 有严格按照甲方所提出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交货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和对方违约外,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或者乙方未按 时完成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则处以合同上该项目总金额双倍的赔偿,并于一个月内支付给对方。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已合理的谨慎行事,但不能合理的预见,不能控制,不可避免,并其结果导 致或造成该方不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包括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第九条: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9.1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
9.2 如被通知一方在上述10日内既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也不对其行为进行书面解释,通知一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 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 后六十(60)天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申请 仲裁。
10.2 仲裁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 束力。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11.1 本合同的制定、有效性、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因上述事项引起的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布展演出安全协议书 篇2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项目名称:
二、 工程地址:
三、 工程范围:
四、 协议期限: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资质和条件审查书,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2、 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2.1 持有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3 配备的机械、工契据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4 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保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2.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专职安全员。
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开工前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并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机构、生技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 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整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工程,发包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里机构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派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所有发包工程在竣工移交前,必须按标准逐项严格验收合格。图纸资料、试验报告、现场测试数据和试验项目不全,不得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承包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7、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
8、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承包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部批准。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2、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三、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四、安全施工保证金:经承发包单位协商一致,本工程所提取的质保金,同时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由发包方负责在工程预付款中提取,安全施工保证金扣除办法如下: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保证金。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
五、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监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承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承包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发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布展演出安全协议书 篇3
____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