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服务有限有公司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受托租用甲方集装箱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集装箱的类型、规格、数量:
1个40英尺普通集装箱
二、租赁期限为_____天,各个集装箱的租赁期限分别按该箱的实际起租日计至退租日止。
三、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租赁集装箱的交付
1.时间、地点、方式:_____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乙方凭甲方的提箱通知单到甲方在上海指定的堆场提箱甲方将集装箱交付至乙方由乙方在交箱单上签收,并标明箱体状况。
2.上下车费、制冷费等费用:乙方在提箱和退箱时,集装箱在甲方堆场所发生的上下车费,由乙方负担。
40英尺普通集装箱-人民币_______元每箱每次
五、押金/担保:_____该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租金按日计算,自交箱日起计至退箱日止,包括起租日和退租日。
40英尺普通集装箱日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每箱
2.支付方式:付款应在交箱日7天内将租金支付到下述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账号:_______________
七、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八、集装箱的退还
1.在退箱期内,乙方凭甲方的退箱单将集装箱退还止甲方在上海指定的堆场,且乙方应保证退箱时集装箱完好如初,并以乙方签收的交箱单上标明的状况作为退箱依据。
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计的修理费金额、修理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检验,也未对该修理费金额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支付该修理费。
3.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即集装箱的重置费自出厂日起按每______年4%折旧,但最少不得低于重置费的60%。
每箱重置费:40英尺普通集装箱__人民币_________元
九、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租金,则应每日按日租金的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条件而擅自提前退租,则仍应支付至少30天的租金租期满30天,租金率按第六条第1款,乙方支付甲方实际租箱天数的租金即可。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达______月,或擅自转租、变卖、抵押租赁集装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数收回全部集装箱,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每箱。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二、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甲乙双方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终止如在合同有效期截止日的30天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合同可继续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终止为止。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法律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篇三: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1、
2、 3、4、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 2、 3、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法律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
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篇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 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
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3、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合同等有关文件;
4、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5、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的验收和审计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6、协助甲方对项目中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7、协助甲方对项目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8、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
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
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
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7、乙方律师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
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
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仍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材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
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
6、对委托代理事务的判断和决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
理事务作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
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在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后确定了本协议涉及的律师费:(1) 耗
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2、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务,双方另
行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内容及代理费用。
第六条 其他费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评估
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可先行向甲方预收,
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如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甲方可
解除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