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联合出让竞买协议

2024-11-22

土地联合出让竞买协议 篇1

  甲方:

  公司法定地址:

  负责人: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竞买,为明确联合体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竞买地块概述

  1.1地块名称:地块

  1.2土地面积:平方米

  1.3土地用途:商务金融用地

  1.4土地位置:

  1.5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联合竞买人竞买比例和地块分割位置

  2.1 联合竞买人按竞买土地面积比例分别出资,共同竞买上述地块。其中各方竞买土地面积占有比例分别为,甲方: %,乙方:%,丙方:%%,丁方:%%,戊方: %%。

  2.2 上述地块竞买保证金 万元,由各方按比例分别于 20 年 月 日前存入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账户,以取得竞买报名资格。

  2.3竞买地块各种费用按合同面积比例各自分担。

  2.4联合竞买人为了本次竞拍地块能够顺利开展,合作成员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即、共5人)以上成员经讨论决定委托甲方代表本次拍卖。

  第三条联合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3.1联合体各方的权利:

  3.1.1各方各自的竞买比例对该地块,各自享有相应的开发、建设、经营、收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1.2各方共同授权委托甲方代表本联合体参加竞买申请、报价及签订《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事宜。

  3.1.3若竞得该地块,各方将按比例分别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2联合体各方的义务:

  各方保证在甲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按时与白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方按地块面积比例,承担竞买土地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发生的一切价款、税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若联合体任一方违反《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联合体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2若联合体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其它条款

  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体各方友好协商并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5.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联合体各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地块所在地法院起诉;

  5.3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交政府主管部门一份,其余五份联合体各方各一份;本协议自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丁方(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戊方(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联合出让竞买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

  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联合出让竞买协议 篇3

  土地联产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 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 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⒋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 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 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

  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 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乙方户主:______(盖章)

  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土地承包及负担国家,集体义务表

  ┌─┬─────┬──┬──┬──┬───┬───┬───┬───┬─┐

  │承│  承  │  │  │  │   │   │   │   │备│

  │包│  包  │  │  │  │   │   │   │   │ │

  │户│  地  │  │  │  │   │   │   │   │注│

  │姓│  段  │  │  │  │   │   │   │   │ │

  │名│  名  │  │  │  │   │   │   │   │ │

  ├─┼─────┼──┼──┼──┼───┼───┼───┼───┤ │

  │ │ 面 积 │  │  │  │   │   │   │   │ │

  │ │ (亩) │  │  │  │   │   │   │   │ │

  │ ├───┬─┼──┼──┼──┼───┼───┼───┼───┤ │

  │ │ 土 │一│  │  │  │   │   │   │   │ │

  │ │ 地 │级│  │  │  │   │   │   │   │ │

  ├─┤ 级 ├─┼──┼──┼──┼───┼───┼───┼───┤ │

  │人│ 别 │二│  │  │  │   │   │   │   │ │

  │ │(亩) │级│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口│   │级│  │  │  │   │   │   │   │ │

  ├─┼───┴─┼──┼──┼──┼───┼───┼───┼───┤ │

  │ │义   务│  │  │  │   │   │   │   │ │

  │ │调   整│  │  │  │   │   │   │   │ │

  │ │年   度│19 │19 │19 │19  │19  │   │   │ │

  │ │     │年 │年 │年 │年  │ 年 │ 年 │ 年 │ │

  │ ├─────┼──┼──┼──┼───┼───┼───┼───┤ │

  │ │应交售粮 │  │  │  │   │   │   │   │ │

  │ │总量(斤)│  │  │  │   │   │   │   │ │

  ├─┼──┬──┼──┼──┼──┼───┼───┼───┼───┤ │

  │劳│ 其│ 征│  │  │  │   │   │   │   │ │

  │ │  │ 粮│  │  │  │   │   │   │   │ │

  │ │  ├──┼──┼──┼──┼───┼───┼───┼───┤ │

  │动│  │ 购│  │  │  │   │   │   │   │ │

  │ │  │ 粮│  │  │  │   │   │   │   │ │

  │ │  ├──┼──┼──┼──┼───┼───┼───┼───┤ │

  │力│  │ 加│  │  │  │   │   │   │   │ │

  ├─│  │ 价│  │  │  │   │   │   │   │ │

  │ │中 │ 粮│  │  │  │   │   │   │   │ │

  │ ├──┴──┼──┼──┼──┼───┼───┼───┼───┤ │

  │个│交售棉花 │  │  │  │   │   │   │   │ │

  │,├─────┼──┼──┼──┼───┼───┼───┼───┤ │

  │其│交售油料 │  │  │  │   │   │   │   │ │

  │中├─────┼──┼──┼──┼───┼───┼───┼───┤ │

  │,│交售烤烟 │  │  │  │   │   │   │   │ │

  │全├─────┼──┼──┼──┼───┼───┼───┼───┤ │

  │劳│应上交金 │  │  │  │   │   │   │   │ │

  │力│额(元) │  │  │  │   │   │   │   │ │

  │ ├─┬───┼──┼──┼──┼───┼───┼───┼───┤ │

  │个│其│农业税│  │  │  │   │   │   │   │ │

  │,│ ├───┼──┼──┼──┼───┼───┼───┼───┤ │

  │半│ │公积金│  │  │  │   │   │   │   │ │

  │劳│ ├───┼──┼──┼──┼───┼───┼───┼───┤ │

  │力│ │公益金│  │  │  │   │   │   │   │ │

  │ │ ├───┼──┼──┼──┼───┼───┼───┼───┤ │

  │个│中│管理费│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