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小牛代养合同

2024-10-23

优质小牛代养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肉牛产业,配合扶贫政策,让更多的山区农民增收致富,有效利用本地青草、桔杆、酒糟资源,经以上双方协商,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形式:

  1、由甲方统一提供优质小牛,统一提供饲养技术,统一提供饲料,统一回收成牛。 

  2、由甲方将小牛购回经调养并购买保险和过磅后交乙方代养,母本重量归甲方,乙方育肥出栏时交甲方回收,增重部分由甲方按每斤9.7元计算支付给乙方。农户贷款由甲方回收成牛销售后,代乙方全额偿还银行贷款或继续合作。

  二、资金来源及管控办法:

  由农户提出养殖计划申请经村委和推荐小组同意,经公司和银行调查合格后,由农户提供贷款申请及所需资料,由甲方向银行作保证担保,在银行贷款,根据银行放款额度,乙方应按总额全部转入甲方账户,做为购买牛种和饲料使用,资金的使用由银行监管,经公司提出购牛计划合同和购买饲料计划并告知农户后经贷款银行行长签字后支付。

  三、农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建圏能力;

  2、养殖区域必须是交通水源方便,符合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的要求;

  3、农户需有充足的劳动能力;

  4、农户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符合以上条件的贫困户,银行利息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有政府贴息应由乙方享用。

  四、交牛地点:小牛交接在甲方牛场,运费由乙方负责,回收地点在乙方牛场,运费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提供饲料价格按厂家发票结账,宜宾县范围全价饲料每吨不超过叁仟肆佰元(含运费),条件成熟后可由乙方自配。

  六、牛只到农户牛场后的服务一律免费,牛只因病死亡农户不承担损失,增长部份甲方按照9.7元一斤支付乙方。残质由甲方处理。

  七、在饲养过程中农户如有私自屠宰和偷卖牛只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和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甲方要求所有农户饲养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一份,保额不低于20万,保费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也是乙方。由甲方统一购买办理。

  九、签订该协议后,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后,有补充的相应事宜,应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银行一份,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优质小牛代养合同 篇2

  优质无花果购买合同

  需方(甲方):_________县_________区供销社

  供方(乙方):_________县_________区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1、品名、无花果,数量、______________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质规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及双方协商,乙方应将好无花果卖给甲方。

  3、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无花果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计划采收。

  5、验收办法:按国家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6、价款结付:甲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_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7、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乙方自理。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收货,其超里程运费,由甲方负担。

  8、其它:

  9、双方的责任:乙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十月二十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

  10、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处以_________%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民法典》及有关法规处理,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作合同一式正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质小牛代养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大豆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大豆的种植生产。

  买受人负责对大豆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大豆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大豆公斤。

  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大豆,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

  每公斤的收购价为元。

  大豆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交货的时间为年月日交货地点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大豆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虫害,提高大豆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元1公斤化肥元1袋农药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