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过户协议

2024-10-22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过户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原机主,移动号码: )

  乙方:__________(新机主)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号码 的使用权。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需由本人持其有效证×件办理。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二、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三、甲方需在办理过户前结清已出账的通信费用。一旦出现过户前发生的、但过户日前尚未结算的费用,待出账后丙方将直接向乙方收取。

  四、甲方过户日前的可用积分由甲方自行处理,过户后甲方的可兑换积分、总消费积分将由乙方承继使用。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可查询打印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甲方同意过户后不再向丙方提出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查询打印的要求,乙方同意不向丙方提出对过户前通话清单、账单的查询打印要求。

  六、过户后原号码账户的余额不可退还,由乙方承继,乙方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同意负责甲方在过户前可能发生而未出账的费用。

  七、甲方与丙方签署有在网协议或最低消费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的,乙方同意继续履行直至协议期满。

  八、甲方将本手机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应在申请办理本手机号码的过户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捆绑关系,否则过户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并导致乙方可能收到发给原机主的通知信息,或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该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

  九、甲方不是该号码的初始登记人、系通过办理实名认证业务将该号码重新登记至甲方名下时,若初始登记人要求返还该号码,乙方同意配合将该号码返还给初始登记人。

  十、乙方对所过户的号码品牌、相关资费、所保留的业务均已了解,并自愿接受。

  十一、乙方应与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协议,丙方按照客户入网协议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十二、过户后乙方应及时设置或修改服务密码、门户网站密码、定制的各类业务的使用密码。因未设置、修改密码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过户后,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号码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丙方有权在发现后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解除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客户入网协议。

  十五、丙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十六、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十七、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营业厅专用章,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__________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甲方移动号码: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过户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一)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二)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三)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六)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基础功能及权益包括飞信、139邮箱、和彩云、和娱乐体验包等四项免费服务,甲方也可视个人情况选择使用。

  (七)甲方成为4G客户后(即同时满足使用4G手机、更换USIM卡和开通4G上网功能三个条件),乙方将为甲方默认提供流量安心包服务,作为甲方4G上网超套餐后的基础计费服务,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项服务。

  (八)甲方同时满足使用高清语音手机(VoLTE手机)、打开手机上的高清语音开关、使用USIM卡和开通4G上网功能四个条件后,乙方将为甲方免费开启高清语音功能,该功能无月租费用,甲方通过该功能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的计费标准与甲方选择使用的资费套餐标准一致,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功能。通话双方均需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方可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

  二、入网登记

  (一)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 他人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甲方及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入网后,应设置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若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何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如果甲方通过乙方的通信网络订购、收发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服务商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定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九)甲方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十)甲方入网半年后,乙方视甲方的在网消费和交费情况核给信用额度,并每隔半年视甲方的使用情况重新核给信用额度。如额度调高,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在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设置;如额度调低,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在调整生效后再次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均应亲自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若销户后甲方还有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仍需要履行交费义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五)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同一费率区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六)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三)乙方收集、使用甲方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用户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用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__﹞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一律终止业务接入。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特别提示

  (一)乙方不同服务品牌的资费和服务存在差异,甲方入网时可自愿选择。

  (二)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三) 甲方或其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过户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方在使用乙方个人宽带业务(以下简称“宽带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认可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宽带业务(非固定IP地址,另有协议约定除外),乙方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二)本协议个人宽带业务仅限甲方在申请安装的地址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订购相应的服务功能外,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宽带上网账号仅限同时接入一台上网终端使用,若甲方同时使用上网终端数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或为其他接入地址进行私接,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办理宽带业务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同时有义务真实、准确地填写客户信息资料,并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或导致甲方无法通过实名客户核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须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宽带业务的相关费用,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欠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宽带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有关的业务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四)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的客户服务热线10086咨询乙方的业务、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宽带上网账号及服务密码,如因甲方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若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宽带上网业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将对甲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积极协助处理。

  (七)关于用户端设备归属权的明确:

  甲方使用乙方的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约方案,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到期停机/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按照原合约方案继续使用/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按照该带宽的标准价按月收费继续使用,用户端设备归属权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猫、家庭网关、网络机顶盒等)为乙方拥有所有权,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用户端设备,对于擅自改变用户端设备硬件或软件状态,造成用户端设备遗失、损坏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解除,乙方有权收回用户端设备,若甲方无法退回该设备的,应按乙方购买该设备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如遇雷雨天气,甲方应将用户端设备的外线和电源拔掉,以防接入设备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猫、家庭网关、网络机顶盒等)为甲方出资购买,则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安排为甲方安装开通个人宽带业务,并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在开通时由乙方安装工程师对甲方进行相关的讲解。

  (三)乙方接到甲方关于无法正常使用宽带业务的通知后,将对甲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积极协助处理,对乙方原因造成的障碍,及时查找原因、排除障碍,除此以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业务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缴费规定等内容,并按照不低于以上内容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五)乙方提供的宽带网络接入服务仅限于乙方已有宽带资源覆盖的区域;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

  2.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的费用;

  3.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危害网络安全或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甲方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线路覆盖服务的地区;

  5.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乙方可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

  (一)甲方使用宽带业务的具体资费详见本协议附件---业务受理单。

  (二)若甲方选择手机与宽带合约型套餐,其手机必须是中国移动广西公司手机号码,并承诺其参与合约捆绑的手机号码在合约套餐有效期内无过户或销户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捆绑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乙方也将停止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在甲方捆绑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交清欠费正常使用后,乙方恢复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若甲方取消宽带业务,乙方有权按甲方捆绑的手机号码在合约有效期内承诺的最低消费扣取相应费用。

  (三)乙方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完全接受。

  (四)如甲方逾期不缴纳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并按照甲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甲方欠费期间,乙方有权暂停提供宽带业务接入服务。甲方补交所欠费用及全部违约金后,若本协议仍然有效的,乙方应在甲方补齐全部款项的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开通。

  (五)宽带业务计费周期及规则根据甲方选择的业务套餐计费(详见业务受理单)。如甲方欠费,系统将自动暂停甲方的上网账号,待其补交所欠费用及全部违约金后方可恢复使用,若系统暂停甲方上网账户:个月后甲方仍未补交所欠费用及违约金的,系统将注销其上网账号,本协议终止。同时乙方将保留费用催缴的权利。

  (六)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网络使用费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宽带业务,不包含网络上其他网络服务的任何收费服务项目的费用。

  (七)如甲方在合约套餐有效期内需变更合约套餐档次,只能变更到合约捆绑的手机号码承诺的最低消费更高的档次或宽带业务带宽更高的档次(删除),且需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交纳相应费用。

  (八)如甲方选择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到期停机的,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乙方的宽带业务的,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停止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甲方办理宽带业务续费时可选择乙方提供的当期资费方案任意档次。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乙方所提供的宽带服务速率是宽带接入的下行速率,即指客户终端(不含)到局端设备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数据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客户上网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客户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取决于接入带宽、骨干带宽和客户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及设备容量和稳定性。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宽带业务而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安装宽带或进行宽带移机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电脑本身系统使用所产生的问题(如:电脑感染病毒、系统故障、所安装的相应软件丢失、软件使用不当等)、电脑硬件(如:电脑显卡、显示器、硬盘、CPU、主板、内存、光驱、网卡等电脑硬件)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网络及其他增值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需要,实施线路抢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如上述项目将影响正常个人宽带服务的,乙方应采取短信、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之任意一种或集中方式提前予以告知,上述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甲方已经知悉。

  (六)甲方承诺:不将个人宽带业务用作任何经营性项目、企业上网或未经乙方许可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将个人宽带业务用作经营性项目,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将按向当地公示的经营性用户收费标准自甲方宽带入网之日起补收甲方的网络使用费;若甲方将个人宽带业务用于企业上网的,乙方将按向当地公示的企业用户收费标准自甲方宽带入网之日起补收甲方的网络使用费,同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乙方的资费标准调整除外)。如因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与甲方填写或确认的相关业务登记单/业务受理单配套使用,相关登记凭证自动成为本协议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如甲方办理宽带业务续费则本协议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期间与宽带续费期间一致,延续次数不限。如出现甲方申请销户、上网账户转让(指办理手机合约类套餐)、捆绑宽带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三个月、宽带欠费暂停业务三个月或宽带业务到期未续费达到三个月后被系统销户等约定的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地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路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方在使用乙方个人宽带业务(以下简称“宽带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认可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宽带业务(非固定IP地址,另有协议约定除外),乙方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二)本协议个人宽带业务仅限甲方在申请安装的地址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订购相应的服务功能外,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宽带上网账号仅限同时接入一台上网终端使用,若甲方同时使用上网终端数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或为其他接入地址进行私接,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办理宽带业务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同时有义务真实、准确地填写客户信息资料,并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或导致甲方无法通过实名客户核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须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宽带业务的相关费用,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欠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宽带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有关的业务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四)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的客户服务热线10086咨询乙方的业务、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宽带上网账号及服务密码,如因甲方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若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宽带上网业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将对甲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积极协助处理。

  (七)关于用户端设备归属权的明确:

  甲方使用乙方的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约方案,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到期停机/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按照原合约方案继续使用/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按照该带宽的标准价按月收费继续使用,用户端设备归属权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猫、家庭网关、网络机顶盒等)为乙方拥有所有权,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用户端设备,对于擅自改变用户端设备硬件或软件状态,造成用户端设备遗失、损坏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解除,乙方有权收回用户端设备,若甲方无法退回该设备的,应按乙方购买该设备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如遇雷雨天气,甲方应将用户端设备的外线和电源拔掉,以防接入设备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猫、家庭网关、网络机顶盒等)为甲方出资购买,则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安排为甲方安装开通个人宽带业务,并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在开通时由乙方安装工程师对甲方进行相关的讲解。

  (三)乙方接到甲方关于无法正常使用宽带业务的通知后,将对甲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积极协助处理,对乙方原因造成的障碍,及时查找原因、排除障碍,除此以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业务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缴费规定等内容,并按照不低于以上内容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五)乙方提供的宽带网络接入服务仅限于乙方已有宽带资源覆盖的区域;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

  2.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的费用;

  3.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危害网络安全或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甲方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线路覆盖服务的地区;

  5.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乙方可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

  (一)甲方使用宽带业务的具体资费详见本协议附件---业务受理单。

  (二)若甲方选择手机与宽带合约型套餐,其手机必须是中国移动广西公司手机号码,并承诺其参与合约捆绑的手机号码在合约套餐有效期内无过户或销户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捆绑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乙方也将停止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在甲方捆绑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交清欠费正常使用后,乙方恢复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若甲方取消宽带业务,乙方有权按甲方捆绑的手机号码在合约有效期内承诺的最低消费扣取相应费用。

  (三)乙方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完全接受。

  (四)如甲方逾期不缴纳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并按照甲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甲方欠费期间,乙方有权暂停提供宽带业务接入服务。甲方补交所欠费用及全部违约金后,若本协议仍然有效的,乙方应在甲方补齐全部款项的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开通。

  (五)宽带业务计费周期及规则根据甲方选择的业务套餐计费(详见业务受理单)。如甲方欠费,系统将自动暂停甲方的上网账号,待其补交所欠费用及全部违约金后方可恢复使用,若系统暂停甲方上网账户:个月后甲方仍未补交所欠费用及违约金的,系统将注销其上网账号,本协议终止。同时乙方将保留费用催缴的权利。

  (六)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网络使用费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宽带业务,不包含网络上其他网络服务的任何收费服务项目的费用。

  (七)如甲方在合约套餐有效期内需变更合约套餐档次,只能变更到合约捆绑的手机号码承诺的最低消费更高的档次或宽带业务带宽更高的档次(删除),且需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交纳相应费用。

  (八)如甲方选择方案合约期满后宽带到期停机的,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乙方的宽带业务的,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停止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甲方办理宽带业务续费时可选择乙方提供的当期资费方案任意档次。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乙方所提供的宽带服务速率是宽带接入的下行速率,即指客户终端(不含)到局端设备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数据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客户上网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客户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取决于接入带宽、骨干带宽和客户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及设备容量和稳定性。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宽带业务而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安装宽带或进行宽带移机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电脑本身系统使用所产生的问题(如:电脑感染病毒、系统故障、所安装的相应软件丢失、软件使用不当等)、电脑硬件(如:电脑显卡、显示器、硬盘、CPU、主板、内存、光驱、网卡等电脑硬件)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网络及其他增值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需要,实施线路抢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如上述项目将影响正常个人宽带服务的,乙方应采取短信、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之任意一种或集中方式提前予以告知,上述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甲方已经知悉。

  (六)甲方承诺:不将个人宽带业务用作任何经营性项目、企业上网或未经乙方许可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将个人宽带业务用作经营性项目,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将按向当地公示的经营性用户收费标准自甲方宽带入网之日起补收甲方的网络使用费;若甲方将个人宽带业务用于企业上网的,乙方将按向当地公示的企业用户收费标准自甲方宽带入网之日起补收甲方的网络使用费,同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乙方的资费标准调整除外)。如因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与甲方填写或确认的相关业务登记单/业务受理单配套使用,相关登记凭证自动成为本协议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如甲方办理宽带业务续费则本协议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期间与宽带续费期间一致,延续次数不限。如出现甲方申请销户、上网账户转让(指办理手机合约类套餐)、捆绑宽带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三个月、宽带欠费暂停业务三个月或宽带业务到期未续费达到三个月后被系统销户等约定的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地址:__________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路 号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