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入网办理协议

2024-10-20

移动客户入网办理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一)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二)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三)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六)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基础功能及权益包括飞信、139邮箱、和彩云、和娱乐体验包等四项免费服务,甲方也可视个人情况选择使用。

  (七)乙方将为甲方默认提供流量安心包服务,作为甲方上网超套餐后的基础计费服务,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项服务。

  (八)乙方将对甲方每月使用的流量(Volte流量、WLAN流量、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流量除外)进行封顶,甲方每月使用流量到达100GB后,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其中飞享不限量类套餐在超出不限流量指定区域使用国内流量到达100GB时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在指定区域使用流量不受影响,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按该业务自有规则执行。

  (九)甲方同时满足使用高清语音手机(V0LTE手机)、打开手机上的高清语音开关、使用USIM卡和开通4G上网功能四个条件后,乙方将为甲方免费开启高清语音功能,该功能无月租费用,甲方通过该功能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的计费标准与甲方选择使用的资费套餐标准一致,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功能。通话双方均需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方可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

  (十)乙方根据甲方开通的资费套餐,向甲方免费提供“5元彩铃(体验版)”或“3元彩铃(体验版)”,两项业务为免费服务,两项业务长期有效,甲方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使用,或登录广西移动客户或到沟通100营业厅取消该项业务。

  二、入网登记

  (一)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方同意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原件。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何月使用费(套餐费)。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甲方同意,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定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九)甲方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十)甲方入网半年后,乙方视甲方的在网消费和交费情况核给信用额度,并每隔半年视甲方的使用情况重新核给信用额度。如额度调高,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在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设置;如额度调低,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在调整生效后再次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等。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届满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乙方不修改资费的,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均应亲自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若销户后甲方还有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仍需要履行交费义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五)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同一市公司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六)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__﹞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七)乙方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布的隐私政策依法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所有产品及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隐私政策条款。一旦甲方选择使用,即表示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隐私政策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乙方会在如下列情况下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

  2.事先获得您的授权。

  3.依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4.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乙方会得以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帮助乙方改进服务和管理水平,或用于提供新的服务或产品。

  5.向乙方的关联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6.向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根据乙方的指示遵循乙方的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乙方处理这些信息。

  7.用以或处理甲方与乙方或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8.如甲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乙方相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等第三方进行披露。

  9.为维护乙方及其关联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10.以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条款细化内容,具体详见附录内容。

  六、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为使甲方及时全面了解乙方的优惠活动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不定期通过APP、短信、彩信等方式向甲方推送相关营销活动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活动介绍、营销信息等),若甲方不同意接收该类信息,可通过10086、营业厅等方式取消。

  3.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通过纸质协议方式签订,则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如本协议通过乙方的无纸化签约系统进行签订的,则甲方在电子屏上签名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地址: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移动客户入网办理协议 篇2

  甲方(需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供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鉴于:

  甲方:是 指定的服务供应商。

  乙方:是 代理机型的生产厂家指定的供货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终端销售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作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计划保证充足的货源,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活动的所需货源。

  2.乙方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3.乙方代理终端产品退出 公司活动,由甲方在本省区域内对尾货进行处理,或由甲乙双方与 公司协商尾货处理方式。

  4.甲方根据实际提货量与乙方进行现款方式结算。

  三、产品订货及目标任务量

  1.甲方在销售周期内,目标完成以下产品的提货量,并根据销售计划,向乙方订货。

  协议终端型号: 销售周期: 目标提货量: (部)

  2.产品订货:甲乙双方每月 日之前共同协商确定次月分周的提货计划,提货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3.产品订单:甲方使用附件一格式的订货单,以传真形式或扫描件邮件方式向乙方订货,订单经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4.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订货单和款项后,开始履行合同。

  5.乙方承诺,在甲方下达书面订货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将货物送至指定的收货地点与指定接收人。乙方如不能按时或按数发货,则必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 公司及时沟通。因乙方交货不及时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交货与验货

  1.交货时间与地点详见甲方的订货单。

  2.货运方式及运输费用: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发货至甲方指定省内唯一地点:此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前往乙方指定地点自提:此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产品抵达指定的交货地点需双方现场开箱清点检验,并由双方在收货清单(由乙方提供)上签字,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并在收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乙方指定的方式签收确认。

  4.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提收货授权委托书》。甲方签收的人员及印章必须与订单提货人或授权委托书的签收模式相同。

  5.乙方务必保存好订货单和货物签收单,以作为与甲方对账和结算的依据。

  6.收货验货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7.开箱时,如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产品短缺或损伤,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物流事故报告,乙方复核后应根据该货损货差证明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负责补足或更换,补齐、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 日内运达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标的物的所有权自甲方验收确认,双方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同时甲方须以乙方指定方式正确录入到货信息后转移至甲方,标的物的损毁与遗失风险一并转移。

  9.在乙方向甲方交货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批所供终端电子版的IMEI号,并确保同实际交付的终端IMEI号相同。

  五、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现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乙方收到甲方电汇货款后发货。

  2.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乙方于每月 日前按甲方当期(截止每月 日)到货确认数量给甲方开具并寄送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需要乙方传真增值税发票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完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如数给出增值税发票而影响了甲方财务的正常的税款抵扣或报税工作,由此造成的甲方费用或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赔偿。

  3.甲方开票信息

  购货单位: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4.如甲方按订单支付了货款,乙方未按相应订单完全发货,形成甲方在乙方的预付账款,甲方可使用预付账款冲抵后续订单的采购货款,如在 个工作日内无法冲抵后续货款,乙方应在前述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的形式将预付账款退回至甲方指定账户。

  5.如果乙方实行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等销售激励方式,那么乙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确认截止上个月的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差等销售激励款,如乙方逾期确认,则甲方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提交的金额,在甲方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差等销售激励款的书面确认单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送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单后 个工作日内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甲方。

  6.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在每月 日之前完成上月的账目核对,甲方首先发起对账,乙方及时核对,对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保价、返利、退货、结算等内容,对账单须经双方签章确认。如因甲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账,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供货,由此造成的移动处罚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账,甲方有权拒绝后续提货,直到乙方配合完成对账,由此造成的处罚和其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财务对账,由乙方财务部门负责并签字确认加盖财务专用章;业务对账,由乙方市场营销部门签章确认。

  7.结算价格:甲乙双方间的采购单价如下:

  协议终端型号:

  供货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8.零售价格:甲乙双方间的约定的零售价格和合约价格如下:

  协议终端型号:

  实体零售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合约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9.终端配置:按乙方提供的配置。

  10.对于乙方已接收的甲方退货,退货款应在甲方退货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之日的 个工作日内打到甲方指定账户或冲抵货款(退货款结算方式由甲方选择,但应在退货时同时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逾期每日按应退货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但不超过应退款项的 %。乙方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甲方。

  六、激励方式

  1.乙方将根据市场客观情况,给予甲方提货达量奖:

  具体标准如下表:

  机型:

  提货奖励条件:

  乙方支付甲方的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所获得的提货或销售奖励等产生的款项,乙方将在次月初以《折让确认书》的形式发给甲方,甲方在确认书上盖章且将原件在当月寄送给乙方后生效。确认书生效后,甲方即可以冲减货款方式抵扣;否则乙方视同甲方自动放弃款项而不予支付。提货或销售奖励款的发票开具方式同价保。

  3.价保方式:

  (1)乙方提供的终端产品 降价时,主动向甲方发出价保通知,对甲方提货的产品进行价格保护。

  (2)价保产品数量确定: 产品乙方按照甲方提货量提供 周的提货价保,价保数量根据乙方的发货时间确认。

  (3)价保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七、销售支持

  1.乙方向甲方提供各 台机模。机模随第一批采购产品发货,到货时间不晚于 年 月 日。

  2.乙方不提供样机。

  3.乙方不提供宣传信息,不统一提供宣传设计模板。

  八、售后条款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手机等商品是符合国家及厂家标准的合法产品,并且是由厂家指定在中国大陆有权销售的,符合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如提供的产品被政府部门查处或引起投诉的,所有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讨损失的权利。

  2.乙方确保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列明售后服务地点、联系人、标准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3.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备机。

  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协调终端厂商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型号的终端承担售后换新的责任,并协调终端厂商做好售后维修,确保甲方售后服务无损失。其中,对于 公司客户提出的特殊售后服务要求,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完成,因配合不力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的售后机器之日起,按以下时效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服务项目通常时限最长时限备注

  开箱损换机 天 天若超过最长时效仍未换回机器,甲方有权按当时采购价格予以退货

  七天退机换机 天 天

  十五天内换机 天 天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 公司对甲方进行有关售后服务方面的处罚时,处罚金额需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向 公司反映停止采购有售后问题的机型。

  7.对于乙方因市场、厂家或 公司等原因,不再向甲方供应某个型号终端时,乙方仍需向甲方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确保该型号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保证期为 年。在保证期内,如果有该型号终端出现售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甲方被客户投诉至政府部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处理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相应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讨赔偿的权利。

  九、尾货处理

  1.尾货的确认:

  乙方供货机型退出 公司活动后,甲方及移动或其他移动指定渠道仍未实现终端销售的库存机器(不含在厂家客服中心等待换新的售后机器),即为尾货。

  2.原则上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尾货退货,由甲方在自身负责的区域内对尾货进行处理,或由甲乙双方与 公司协商尾货处理方式。

  3.售后服务涉及尾货的处理

  如果因厂家售后责任导致超期仍不能换新机的,由厂家授权服务点出具证明,甲方必须在厂家售后换新返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4.尾货退货验货

  (1)退货以厂家授权服务点出具的证明为准进行验货,由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退货时,进行现场验货,并提供验货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退货产品数量,以及每一台产品的IMEI及不良项目明细。如乙方不能在交货当时提供验货报告的,甲方视同乙方按合格品签收入库,乙方需按签收数量减少货款或补齐发货。注:退货和交货为两个时间点,交货时间滞后于退货时间。

  (3)验货报告需交货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5.退货货款核算

  (1)退货单价以最后一单甲方提货价格(扣除返利)为准

  (2)退货款=退货数量×退货单价

  十、其他约定事宜

  1.销售管理:甲方必须承诺仅提供给自有门店或者互联网商城进行零售,不能进行二次分销,不能出现串货行为。

  2.价格管理: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制定的价格体系开展零售,不得恶意扰乱价格体系,不得超出乙方约定零售价格浮动区间进行销售活动。

  3.销售信息提供:甲方应当以日为周期向乙方提供终端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渠道库存量(含移动渠道和社会渠道),零售完成量(含移动渠道和社会渠道)。

  4.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框架协议与之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如有冲突,以最新的补充协议约定条款为准。

  十一、不正当行为

  甲乙双方应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十二、 不可抗力

  1.如遇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后均可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一方因延误履行相关职责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2.如果不可抗力只是短暂发生,不会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仍然应该履行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相关期限应予以延迟。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履约时,应于该事由发生之时起 个工作日内立即以书面通知他方,并有义务防止损害扩大。前述不可抗力事由,意指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且非任何一方所能监督控制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患、瘟疫、暴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封港、禁运、罢工、停工、政府行为或其它出于天灾或政府法令之事由。不可抗力事由存续达 个月时,本合同终止。

  十三、协议的终止

  甲乙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协议。

  十四、罚则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不予提供达量奖励,情节严重的乙方将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并将合作情况纳入社会渠道直供后评估体系:

  1.甲方未在提货周期内完成承诺的提货量;

  2.甲方存在二次分销、串货行为;

  3.甲方恶扰乱价格体系,超出双方约定零售价格、合约价格进行销售活动。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若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移动客户入网办理协议 篇3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

  二、租赁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

  数量(台):______________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甲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甲方机手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五、乙方的基本职责:

  1、为甲方机手无偿提供食宿。

  2、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4、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机械租赁收据交给甲方

  5、乙方对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租赁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日,开始计算租金。如乙方提前使用,则从使用________日期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后,办理退场手续。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不足一个月时,租赁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包月计算,________元/月,乙方在甲方确认设备后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________元,并且完全支付进场费和反程运费押金_______元后办理起运手续。反程运费押金在租赁期满四个月时从当月租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每月提前________日向甲方交付下月租金。如到期未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如使用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________元/天)。

  3、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租期不足四月,则退场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_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

  4、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0小时,超出部分按10小时折合一天计算机械租金和机手加班费。

  5、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乙方承担。

  6、设备维修: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作好设备的维修工作,所付的维修费用以甲方机手签为准。

  7、设备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计超过3天(维修时累计12小时折合一天),若超出三天,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

  8、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地施工,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七、本合同的附件时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表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盖章(合同章)之________日起生效。

  十、如本合同未加盖甲方合同章,则视为无效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