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 篇1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元,借款合同号_____________,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规定借款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人尚欠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元,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具体还款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_____及利息;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______元及利息(可按具体协商的分期时间付款)
2、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年。
3、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4、借款人、保证人先于协议规定时间偿还贷款全部本息,本协议终止。
5、借款人、保证人如有一次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利对借款人、保证人一次性对全部借款本息进行追偿。
6、本协议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8、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的效力 篇2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2、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4、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5、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6、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9、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效力 篇3
本案要旨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东、吕*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华、马*珉、李*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东代表中建*局二公司与马*珉、李*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珉、李*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义马*电厂项目部经理。马*珉、李*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珉、李*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珉、李*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珉、李*华对王-非、马*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局二公司从未与马*珉、李*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珉、李*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珉、李*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合同的效力 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5、请求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_____________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的效力 篇5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太了解的,有的人也为赠与是单方面的,只要赠与人答应要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那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赠与合同又有怎样的效力呢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39;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民法典。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合同的效力 篇6
跳单中介合同的效力
---杜凯律师
【跳单名词解释】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杜凯律师分析】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以及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法理,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不能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如果中介公司服务很到位,并没有超出标准收费,买房者应当遵守中介合同约定,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并承担中介费用。当然,中介公司如果有上面案例中的行为,那么就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中介合同中约定为独家代理,也因是格式合同而无效。正像上面案例裁判所说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所以说,独家中介服务合同不一定绝对有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要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