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合同

2024-09-14

发电机合同 篇1

  甲方:深圳市宝诚新*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方)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机械编号数量操作人员发电机

  第二条租赁期限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将设备另行安排。

  第三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3-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3-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价格计费时间及租费的签认

  4-1租赁价格:本设备按每月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收取租赁费,以后使用时间,按三十个日历天数计算壹个月租费(一个月内平均使用时间最多不超过28天)。最后使用时间,不足整月部分按每日历工天元收取租赁费。设备工作按大班计算一天,不足12小时按1天计算租赁费。加班按从下午6:00到次日6:00计算1天,不足12小时按1天计算租赁费。时间以操作人员统计为准。甲方如需要24小时运转,每天应有0.5-1小时检查保养时间。连续运行15-30天,应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次不超过4小时(市内)。

  4-2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4.2.1.设备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含当日)。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4-2-2在设备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设备租赁计费时间。

  4-2-3设备退租时,承租方须提前3天向出租方发出通知,出租方接到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3运转时间及租费签认:设备到达工地之日设备调试后正常发电则从设备到达工地之日计费,设备到达工地之日属出租方原因若不能发电施工不作计费、设备调试正常发电后计费。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初交纳或签认一次设备租赁费,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设备发运之前,承租方须先预付给出租方一个月的租赁费人民币_____元、设备返程运费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元。提前完工,租金不退。

  5-2以后按每月预付一次租费,每次要在上次预付租金所能租用设备到期前五日预付下一个月租费。

  5-3承租方须先支付给出租方押金: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整)。.

  第六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6-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6-1-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6-1-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设备技术状态完好。用时设备发生故障,乙方积极派员抢修。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检修设备的时间在3天内,不扣租金,如超过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解决不了的故障乙方负责换机,但不承担检修给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1-3与承租方共同办理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6-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6-2-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6-2-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6-2-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6-2-4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发电机安全。

  6-2-5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因燃油不合格,司机有权不加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燃油及润滑油如需乙方代购,甲方需预付油费_____元。按石油公司当日牌价另加5%税金。市内每车次100元运费。塘沽每车次200元。零星送油每桶加15元运费。

  6-2-6租赁期间,设备输出端与承租方负载间之间所需电缆,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如租用每天_____元。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租费中抵扣。

  6-2-7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6-2-8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开机,否则造成后果甲方负责。甲方应知道,用电设备的启动电流为设备额定功率的2-3倍。甲方使用机组所带负载不得超过机组额定功率值和额定电流的80%。

  第七条租赁设备的毁损和灭失

  7-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7-2在租赁设备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7-2-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7-2-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7-2-3当租赁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一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设备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8-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8-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8-3-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8-3-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设备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单位:深圳市宝诚新*源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芬

  电话:传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三工业区

  邮编:518106

  承租方单位: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

  租赁设备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

  序号项目主要事项1租赁设备名称2规格型号3数量4制造厂家5送设备人电话6开机日期7停机日期12租赁设备使用地点113租赁设备使用地点214租赁设备使用地点315

  承租方负责人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租方租赁专项负责人联系表

  1承租方业务专项负责人2负责人电话、手机3承租方电工专项负责人4电工负责人电话、手机

发电机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 路 号 店型号为 的自动发电机组壹台进行维修保养。

  二、服务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当事人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服务期限在书面解除通知书送达对方一个月后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 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1、乙方每月定期一次派员到甲方做例行保养(保养内容见附件一),每月对机组的保养应有甲方 部门人员的认可签字,乙方每月下旬出具当月的发电机组现状报告给甲方。

  2、当甲方需紧急发电,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确保机组的正常发电。若有必要,乙方派员在甲方发电机组运行期间进行现场服务。

  3、机组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在接到报修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抢修。

  4、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备用零部件。日常保养需更换的零部件,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按零部件报价单(见附件二)上的价格收取,并将旧零部件交还给甲方。

  5、甲方的发电机组运行满5000小时后,乙方需对机组进行中修,(中修的内容见附件一),费用另计。机组在维修中,乙方认为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在甲方认可后方可更换。零部件由乙方按附件二“报价单”的价格向甲方提供,由于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零部件价格作相应调整的,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特殊零件经甲方确认应在一个月内提供到货,其他零件一般在十天内提供到货。

  6、因乙方不能及时对机组进行抢修或不能履行以上五项事项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抢修,甲方将不再支付乙方的相应款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及维修费用增加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 服务费用:

  发电机组 台每月维修保养费为人民币 元,服务期 个月共计人民币 元。

  五、 付款方式:

  乙方每月对机组作例行检修后,由甲方在检修报告单上签字认可。每月甲方收到乙方检修报告、帐单和正式发票后两个月内付款。

  六、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将来甲方可以其相关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但不仅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取代其于本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前提是不得因此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主体变更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七、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发电机合同 篇3

  甲方:供电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 〕 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