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就业保障协议书 篇1
甲方:x职业学院
乙方: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确保合格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就业保障协议书》。
一、根据xx省x计收费字〔〕号文件及xx省物价局x价费字〔〕号文件,甲方向乙方收取就业指导费x元人民币(含就业指导、档案管理、推荐上岗、跟踪服务等)。
二、甲方在就业安置方面实行优生优荐的原则,对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推荐就业。
三、甲方为乙方负责联系推荐用人单位,办理就业介绍以及签约手续,提供法律咨询。
四、对报读我校统招专业专业的学生,毕业各科成绩合格,甲方优先推荐安排,并安置实习期间月薪在x元以上的工作岗位。
五、毕业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专本套读)毕业生,由甲方联系用人单位,办理就业介绍,并安置实习期间月薪在x元/月以上的工作岗位。
六、乙方修业期满,经考核、考试思想品德和学科成绩合格,甲方履行推荐就业的义务。
七、如乙方在校期间不思进取,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或一学年内有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甲方不予保障就业。
八、在甲方推荐就业后,如乙方因故改变就业意向,要求另行自择职业,甲方应予同意。甲方推荐的就业岗位,乙方三次不服从,甲方不再负推荐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x职业学院乙方(入学新生):
年月日年月日
新生入学就业保障协议书 篇2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
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一份)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
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违约协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
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新生入学就业保障协议书 篇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华理工大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的规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用于确定就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就业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书的使用与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协议书按编号下发给应届毕业生,人手一份,对号到人。 2、考研同学在考取研究生后须将就业协议书退回招生就业处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收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前已签约的同学也要交回签过的协议书)。
3、凡违约,毕业生本人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东华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违约审批表》(具体见东华理工大学就业网),由本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毕业生须持单位同意违约的证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办理补发手续。
4、凡《协议书》因损坏、污染、遗失等需要补办的,毕业生本人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本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学院公章,方可到招生就业处补发手续。
5、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连带责任。
6、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约后,协议生效,三方承担和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同时受到法律保护,三方均应信守合约,共同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7、往届毕业生再次签约,只需要向学校出具用人单位接收函即可办理派遣手续。个别因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