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交易合同 篇1
需 方: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安顺市 西秀区干河棚户区改造项目Ⅰ标 工程建设,该工程地点位于 黄果树大街东段(棕榈园西侧)。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就供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共同信守,条款明细如下:
第一条:混凝土的标号、单价、数量、金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元/立方米)
第二条:交货的时间、数量、地点
1、本合同为长期供货合同,供货时间从基础混凝土浇筑至主体结构完成(签约时间8个月)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原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时(水泥现价402元吨),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视为对本合
3、甲方订货须至少提前3日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供应时间、标号、准确用量和浇筑部位等。如情况特殊,紧急需要临时变更交货内容,甲方也应至少提前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力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地点完成混凝土的交付任务。
特别约定:为提高效率,双方往来有关合同事宜的传真件,是履行合同的具体形式,具有同传真件原件一样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在发送传真件时,必须在传真件上加盖公章或者由有权签字人在传真件上签字,如未履行此程序,接收传真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如双方约定以电子邮件履行本条义务,应先书面明确收发双方的电子邮箱,接收人等,否则,仍以传真方式处理。
4、每次混凝土浇筑到最后10 M3时,甲方应准确提供尾数用量,并及时通知乙方调度员,以确保供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否则已拌出混凝土由甲方签字认可后,计入供货总方量。
第三条:砼款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浇筑混凝土达到3000方后,之后所供的混凝土次月5日前甲方须支付乙方100%货款,前期所供的3000方在工程停用混凝土时全部结清,本工程浇筑混凝土时间达到8个月时,甲方须支付前期所供的3000方货款。
2、特别约定:甲方支付货款时以银行转账方式或者转账支票支付(不含现金支票),除非乙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具现金付款特别公函并签名盖章乙方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甲方可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除此之外,乙方任何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均无权收受现金 。甲方违反本约定支付货款并导致货款未到达乙方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视为甲方未支付货款。
第四条:计量验收及结算方式
1、在浇筑结构施工部位时,按施工图中(地下室底板及以下按车方计算)实际方量进行结算。(结算时增加2%的损耗率)。
2、在浇筑场地硬化、文明施工所需等混凝土以乙方所出的随车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3、泵送润管用的砂浆乙方按当时浇注的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单价收费,计入混凝土结算数量内。
4、结算单等有效单据上需双方指定签字人:甲方指定 邓辉 负责签字,乙方指定 吕忠义 负责签字,该指定签字人的行为视为指定人的行为,任何一方更换签字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同时另行指定签字人;任何一方更换签字人未通知另一方,原指定签字人的签字仍然有效。经双方指定代表签字认可的砼用量结算单是甲、乙双方付款的最终结算依据,以后不再另外补任何结算单。
5、每月5日以前为甲方为乙方办理上月供货的最终结算时间,如因甲方原因不能为乙方按时办理上月结算时,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进度量进行付款,不得以未办理结算作为不向乙方付款的理由,且乙方将结算单完整交给甲方后,甲方在30日内未安排人员进行核对时,则乙方报的结算将自然成为双方最后的最终结算和付款依据。
第五条:混凝土质量验收标准
1、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及贵州省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在每次混凝土交付(浇筑)时,随货向甲方提供该次混凝土配合比、砂石、外加剂等相关质保资料。
2、甲、乙双方应对混凝土进行现场制样,甲方作标识,乙方负责保养。
3、为了保证混凝土质量,甲方不得指定和提供任何原材料。甲方根据设计图的设计要求指定使用某种原材料或添加抗渗、膨胀等外加剂,需提前15日将提供的外加剂等送乙方作相容实验和对砼有无损害的实验,经乙方同意后方能使用。甲方派人到乙方搅拌站负责保管和添加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工作
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15 日内,向乙方提供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和混凝土浇筑施工进度计划表。如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甲方在交付(浇筑)混凝土前,应完成要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安装、钢筋配置、施工定位放线及其它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3、甲方应保证混凝土在浇筑前,基坑为无水状态,在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当按施工规范对浇筑后的混凝土进行正常振捣和施工养护。对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甲方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施工标准进行现场施工养护。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和乙方办理结算,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不能以其它任何原因推迟和乙方办理工程结算。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结算或者付款,自合同约定结款期限第二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所欠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欠款本金及已经产生的违约金付清为止,且在此期间乙方有权拒绝再提供砼。
5、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砼浇筑时所需的水、电及架料管的架子搭、拆并承担相关费用,混凝土的送检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试件。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混凝土的等级要求,制作混凝土调配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混凝土的检验报告,使用水泥和外加剂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其他资料等。
2、乙方人员在甲方施工工地上交付(浇筑)混凝土时,应当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并自觉维护甲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工程中需特殊进行养护的混凝土,向甲方提出必要的指导建议。
4、在甲方按时给乙方办理工程结算和按合同约定给乙方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能以其它任何原因推迟供应砼。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保证每次按甲方要求的砼供应量,不能满足供量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混凝土损耗
1、在混凝土交付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损耗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由于甲方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混凝土无法浇筑或浇筑后影响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混凝土的爆模超宽、超厚损失(爆模所损耗的混凝土超出所浇该构件的5%以外部分)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遇不可抗力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因在具备条件时尽早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减损措施,未及时通知和采取减损措施,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未予通知方负责。如因前述原因造成被通知方有重大损失的,由未予及时通知方承担此种损失。除前述约定之外,不可抗力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因乙方逾期交货,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天内,仍无法按合同
2、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五天内,仍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 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在行使前款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后,乙方可向甲方索要尚未支付的货款,并不受本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的约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时,应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所有
2、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向任何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的补充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不冲突条款具有和本合同同样的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混凝土交易合同 篇2
需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__)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购销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供应混凝土量 __________ m3(结算时按实际数量结算)
四、供货期 由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 日
五、需方委托供方供应预拌混凝土,经双方议定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
补充说明:
1、以上单价已含税;
2、以上单价不否含泵送费;
3、其它:以上单价包已含运输费;
六、供货量的确认
1、商品混凝土的供货量以成型砼量为准,需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作为供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
2、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抽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同一批次抽验的数量不少于 2 车,且平均欠量大于 3 %时,供方应按该次抽验的总欠量的 2 倍数额赔偿并负责该批次抽验费用。
七、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要求
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02-20__《预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
八、需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的 1 天前,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交货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通知供方; 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临时改变的,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2、需方应在建筑工地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工地。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后,需方应在 30 分钟内办完查验交接手续,并安排在 90 分钟内卸料完毕。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约定,需方有权拒收。
5、需方不得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经约定的掺合料。
九、供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需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水泥采用蒙西水泥,其它材料需方检验合格。配合比经需方验证后,不可随意调整,调整应提前8 天通知需方。
2、供方负责按国家规范设计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须使用同一配比并采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供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方付清货款时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
3、供方运送车辆和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需方负责人员的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
4、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如因供应方原因造成需方出现质量问题,供应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供方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供方应积极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在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需方的情况下,停止向需方供应混凝土。
十、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需方应在10 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2、支付方式:货款当年支付75%,其余部分次年付清。
十一、违约责任
1、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供货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产损失由本方负责。
⑵按需方通知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混凝土,其损失由需方承担。
⑶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⑷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缓建、混凝土生产运送设备严重故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10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四、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
1、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 仲裁;
2、如果经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事项
1、供货期间价格不宜调整,如需调整双方可协商调整混凝土供应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叁份,需方执贰份、供方壹份。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4、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 方(盖章) 供 方(盖章)
年 月 日
混凝土交易合同 篇3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
2、施工单位: 。
3、工程名称: 。
4、工程地点: 。
5、运距: 。
第二条 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