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企业监管现状分析及建议

2024-08-04

法律事务企业监管现状分析及建议 篇1

  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法律事务,现状分析,建议

  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架构不断完善,对于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的条款也在不断完善中。

  现时代法律事务对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规范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缺乏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很多国有企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事件以及贪污腐败的问题。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法律事务,现状分析,建议

  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架构不断完善,对于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的条款也在不断完善中。

  现时代法律事务对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规范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缺乏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很多国有企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事件以及贪污腐败的问题。

  本文就将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

  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架构不断完善,对于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的条款也在不断完善中。

  现时代法律事务对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规范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缺乏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很多国有企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事件以及贪污腐败的问题。

  本文就将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现状及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国有企业不断深入改革。

  我国与各国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国有企业的发展应该得到法律的规范管理,才能增强企业的实力。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企业,支撑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若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因此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重视法律事务的管理。

  加强法律事务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企业才有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伞,才能在经济的的大船里稳步前行。

  一、法律事务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现状

  (一)国有企业缺乏法律顾问人才

  在我国国有企业,不论大型小型都会设立法律部门作为监管企业的保护伞[1]。

  但在设立法律部门的时候,由于企业对于法律顾问人才的重视程度不高,企业缺乏专业性人才,并且企业需要的人才不仅仅是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同时也要熟知企业运营管理,而企业由于没有完善薪酬制度来吸引人才,往往招来的人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与企业管理知识来处理国有企业的事务,这样在审批文案或监管企业内部文件时就容易出现偏差。

  (二)国有企业对法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条款不断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两者应相辅相成才能发展的越来越好[2]。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国有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管理重视程度不高。

  虽然国有企业有设立法律事务部门,但国有企业在进行经济建设或重大决策时,很多都没有事先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核。

  企业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核,先前就没有明确责任就实施方案,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再寻找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处理,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再寻求补救就已经太晚了。

  (三)国有企业内部法律监管不到位

  法律部门在国有企业中充当的角色地位不高,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法律事务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权限就无法得到保障。

  并且在国有企业管理运营中,企业没有明确责任,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一些推诿的现象。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缺少法律监管,人员职责不明确,也容易让一些部门钻了空子。

  并且在企业实施决策时,虽然有基本合同签署,但在合同条款的订立以及变更上,并没有规范的法律体系做参考。

  内部企业事务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批或监管,也容易在后续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事件。

  没有法律的监管与保护,国有企业就难以壮大发展[3]。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改革措施

  (一)培养法律顾问人才

  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缺乏法律人才的基底,在国有企业现状中普遍存在法律事务人才普及率不高的现象,并且企业招聘的法律事务人员缺少专业性。

  企业薪资制度不够完善,这样容易出现人员流动,企业对于法律事务人才的匮乏就显而易见了,因此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要实施法律事务的监管就应重视法务人才的培养,聘请专业的法务人才来监管,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以及企业运营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信息,企业雇佣的法务人才才能处理日益复杂企业事务,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监管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二)提升法律部门的权威性

  由于国有企业对于法律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法律部门职责不明确,有些企业甚至都没有建设法律部门以及法律专员。

  企业在进行决策时没有将法律部门列入在内,这样在决策时,每条明细出现问题或不符合法律条款时就无法及时的更新修改。

  在决策时没有法律的支撑,没有法律论证,这样缺少法律风险防范,就容易与企业的发展出现冲突。

  因此,国有企业在实行就决策时,应先通过法律部门的审核,在进行会议决策时,法律部门列入在内。

  在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有涉及到不规范的法律条款时应进行法律论证环节,确定是不合理的条款再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修改订正。

  只有重视法律部门的作用,才能提升法务人员的地位。

  (三)国有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监制

  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事务的管理,并且在合同制度的订立上缺乏规范。

  企业在进行决策之前,可以先提前拟一份,然后送到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将不规范的条款进行标注,在决策会议上举例论证,再结合议员的意见修订条款,并订立出一份规范的合同。

  合同条款订立完整之后,应将项目内容,会议记录以及相关的案例进行整理记录在案,制定一个国有企业的法律知识库,上传到文库,这样以后再涉及相关的案子,就可以查阅之前的案例进行参考。

  三、结语

  国有企业的发展少不了法律的监管,只有法律的保驾护航企业才能稳步前行[4]。

  因此,企业应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优化企业的内部监管;明确法律部门的职责,提升法律部门的决策权以及权威性;完善奖励机制,吸引人才,培养法律与运营管理双结合的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国有企业才能不断得到规范。

  参考文献

  [1]张文锁,马建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构筑依法治企体系——浅谈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天津经济,20__(9):44-46

  [2]吴亚捷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与风险防范中国商论,20__(20):30-31

  [3]鄂毅浅述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完善经济管理:全文版:00254-00254

  [4]黄建庄浅析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策略工业:00257-00257

  《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本文就将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

  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架构不断完善,对于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的条款也在不断完善中。

  现时代法律事务对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规范以及保障作用。

  但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缺乏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很多国有企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事件以及贪污腐败的问题。

  本文就将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现状及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国有企业不断深入改革。

  我国与各国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国有企业的发展应该得到法律的规范管理,才能增强企业的实力。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企业,支撑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若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因此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重视法律事务的管理。

  加强法律事务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企业才有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伞,才能在经济的的大船里稳步前行。

  一、法律事务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现状

  (一)国有企业缺乏法律顾问人才

  在我国国有企业,不论大型小型都会设立法律部门作为监管企业的保护伞[1]。

  但在设立法律部门的时候,由于企业对于法律顾问人才的重视程度不高,企业缺乏专业性人才,并且企业需要的人才不仅仅是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同时也要熟知企业运营管理,而企业由于没有完善薪酬制度来吸引人才,往往招来的人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与企业管理知识来处理国有企业的事务,这样在审批文案或监管企业内部文件时就容易出现偏差。

  (二)国有企业对法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条款不断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两者应相辅相成才能发展的越来越好[2]。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国有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管理重视程度不高。

  虽然国有企业有设立法律事务部门,但国有企业在进行经济建设或重大决策时,很多都没有事先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核。

  企业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核,先前就没有明确责任就实施方案,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再寻找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处理,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再寻求补救就已经太晚了。

  (三)国有企业内部法律监管不到位

  法律部门在国有企业中充当的角色地位不高,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法律事务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权限就无法得到保障。

  并且在国有企业管理运营中,企业没有明确责任,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一些推诿的现象。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缺少法律监管,人员职责不明确,也容易让一些部门钻了空子。

  并且在企业实施决策时,虽然有基本合同签署,但在合同条款的订立以及变更上,并没有规范的法律体系做参考。

  内部企业事务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批或监管,也容易在后续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事件。

  没有法律的监管与保护,国有企业就难以壮大发展[3]。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改革措施

  (一)培养法律顾问人才

  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缺乏法律人才的基底,在国有企业现状中普遍存在法律事务人才普及率不高的现象,并且企业招聘的法律事务人员缺少专业性。

  企业薪资制度不够完善,这样容易出现人员流动,企业对于法律事务人才的匮乏就显而易见了,因此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要实施法律事务的监管就应重视法务人才的培养,聘请专业的法务人才来监管,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以及企业运营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信息,企业雇佣的法务人才才能处理日益复杂企业事务,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监管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二)提升法律部门的权威性

  由于国有企业对于法律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法律部门职责不明确,有些企业甚至都没有建设法律部门以及法律专员。

  企业在进行决策时没有将法律部门列入在内,这样在决策时,每条明细出现问题或不符合法律条款时就无法及时的更新修改。

  在决策时没有法律的支撑,没有法律论证,这样缺少法律风险防范,就容易与企业的发展出现冲突。

  因此,国有企业在实行就决策时,应先通过法律部门的审核,在进行会议决策时,法律部门列入在内。

  在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有涉及到不规范的法律条款时应进行法律论证环节,确定是不合理的条款再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修改订正。

  只有重视法律部门的作用,才能提升法务人员的地位。

  (三)国有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监制

  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事务的管理,并且在合同制度的订立上缺乏规范。

  企业在进行决策之前,可以先提前拟一份,然后送到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将不规范的条款进行标注,在决策会议上举例论证,再结合议员的意见修订条款,并订立出一份规范的合同。

  合同条款订立完整之后,应将项目内容,会议记录以及相关的案例进行整理记录在案,制定一个国有企业的法律知识库,上传到文库,这样以后再涉及相关的案子,就可以查阅之前的案例进行参考。

  三、结语

  国有企业的发展少不了法律的监管,只有法律的保驾护航企业才能稳步前行[4]。

  因此,企业应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优化企业的内部监管;明确法律部门的职责,提升法律部门的决策权以及权威性;完善奖励机制,吸引人才,培养法律与运营管理双结合的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国有企业才能不断得到规范。

  参考文献

  [1]张文锁,马建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构筑依法治企体系——浅谈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天津经济,20__(9):44-46

  [2]吴亚捷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与风险防范中国商论,20__(20):30-31

  [3]鄂毅浅述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完善经济管理:全文版:00254-00254

  [4]黄建庄浅析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策略工业:00257-00257

  《法律事务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法律事务企业监管现状分析及建议 篇2

  国际借贷合同解释与分析

  (一)概述

  国际借贷是指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国际借贷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国际贷款和发行国际债券。而本书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国际贷款。国际贷款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立体不同可分为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而依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长、中、短期的国际贷款,而依有无担保又可分为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国际贷款,等等。

  (二)国际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而对于银团贷款合同来说,是越来越多被采用的形式,这也是由于国际贷款数额往往很大,风险也大,独家银行很难有此能力所致。因为这种形式要牵涉到许多银行,所以其合同订立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其程序主要是:(1)选择牵头银行,即借款人选定牵头银行后,交给其委托书,以便牵头银行据此安排贷款,这种委托书要明确这只是一种商业建议,而非正式要约,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牵头银行接受委托后,就征求其他银行以便其参加到该国际借款行为中来。(3)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贷款的银行召集起来,组成经理集团,以便签订国际贷款合同,而以后的操作程序就与前面一致的国际贷款合同的签订程序相同了。

  (三)主要条款介绍:

  1.贷款的金额与货币?这是贷款合同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尤其要注意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对本国银行向外国政府、银行或企业提供的借款有一些数额限制,如日本、瑞士等国。在此条件下,双方可根据能力及需要协商确定贷款的货币及金额。

  2.贷款的使用?关于贷款的使用方式合同中一般以列举方式列出。一般来说,由于货币是可替代物,很难保证贷款不直接或间接地被用于其他目的,所以这一条款往往是靠借款人的信誉来保证的。当然各国的法律一般也不加以限制,但多数国家都规定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否则贷款合同无效。

  3.贷款的提取?这是要求贷款方履行的重要条款,其中重点在于提款通知和提取贷款。前者通常都规定借款方提款任何一笔款项时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方。并且通知中要包括提款的日期、数额、银行账户等内容。而后者主要涉及提款地点,在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提款地点一般都规定在贷款使用币的所属国。这样做,既利于贷款人发放贷款,还可避免有些国家要求贷款人必须以当地货币发放贷款的法律规定。

  4.贷款的偿还?一般国际贷款的偿还方式主要有:(1)到期一次偿还,用于那些贷款期限较短,数额不大的贷款;(2)分次等额偿还,并且规定期,在此期间只与付利息期满后偿还本金;(3)逐年等额偿还,这种方式无宽限期的规定,从第一年就开始偿还本金。一般来说第二种方式在中、长期贷款用得较多。

  5.贷款的利率?国际贷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前者多为短期贷款所采用,而中、长期贷款因期限长,且市场利率变化多,所以多采用浮动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定隔多长时间就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调整一下贷款利率。

  6.陈述与保证?该条款是指借款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法有效性及与借款有关事实作如实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实践中,这一条款是贷款人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类条款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借款人的法律事项的陈述,主要说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签订合同的权利,官方已同意以及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等等。二是关于借款人的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及保证。这主要通过借款人对其账目没有重大负债以及无重大违约等情况来体现。

  7.约定事项?这一部分条款的范围比较广泛,目的也不同,但一般来说,都是贷款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而设置。约定事项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即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他不做该条款所列的事项。订立这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借款人以其资产为另一债权人设定物权担保,而且这样也可间接限制借款人举措新借。(2)平等地位条款或称平等比例条例,是借款人承诺使贷款人和与其他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相同的地位,根据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受偿。这一条款往往与消极担保条款同时使用。这两个条款都是为了维护原贷款的人的地位,不致同一为新贷款的出现而遭歧视。(3)关于财务方面的约定事项。其作用是监督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这一条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借款人应保持最低资产净值,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具体比例,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股息分发、资本使用等方面的限制。

法律事务企业监管现状分析及建议 篇3

  (一)概述

  国际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其特别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融资性租赁、综合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资或者向银行贷款,从供货厂商那里购负承租人设定的设备,然后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主要在租用专用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时采用,这种方式在国际租赁业务经常被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又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等。综合性租赁是一种把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其他对经济合作方式结合起来的租赁业务。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由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租赁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租赁协议,而由于租赁方式不同,租赁协议的内容也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各不相同的条款,因此使用本书的人不必拘泥于本书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赁设备

  该条款应对租赁设备作出详细的说明,列出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说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负责交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需说明此项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出租人据此可规定其只承担融资责任。

  (三)租赁期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赁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续合同的条件等。租赁期的长短主要是由双方根据租赁物的情况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签订协议时间商定。一般来说,易损性和效力多变的机器设备租期短,而耐用,性能变化不大的设备租期长。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所在。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地点、使用货币、租金支付次数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在计算租金锂要考虑到租金的构成要素、租期长短、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坟租金的次数、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费率等,这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协商订明。

  (五)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使用、维修、保管

  在国际租赁协议中,一般都要订明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如需对此种使用权加以限制,则由双方协商订明。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双方根据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性质经协商后订入协议。

  (六)风险承担

  一般来说,在租赁协议是租赁物发生意外灭失损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协议中应明确由谁承担此损失。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选择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有风险就必须要求有保险,协议中应约定由哪一方对和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及

  此费用由谁承担。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这一条款随租赁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务性租赁,协议中多是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处于良好状态下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如是融资性租赁,双方则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有: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即退租),续租、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即留购),或由承租人代为出售等,在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中,大多数出租人是在期满时交清应交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只付名义货价即取得设备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