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2024-08-03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1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均系具有合法资质且分别从事不同领域、行业的新闻传播业务的媒体,愿意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相互转载新闻信息。现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合作方式

  1.1 甲乙双方相互授权对方可进行对方媒体已公开新闻信息转载,但不包括一方特别说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的图文资料。

  (1)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含甲方或乙方转载甲乙双方以外的他方新闻信息。

  (2)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含他人署名或不署名的通过甲方或乙方媒体平台发表、公开披露的论文、文章、照片、图画等。

  (3)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其表现形式包含新闻信息中的文字、图片、数据等。

  1.2 甲乙双方在转载对方新闻信息时,应遵循下列约定:

  (1)转载对方新闻信息时,应对转载自对方的事实予以注明,并注明新闻稿件的编写者、署名图片的拍摄者。

  (2)转载对方新闻信息后,未经新闻提供方的同意,转载方不再授权或许可其他媒体转载。

  1.3 甲乙双方转载对方新闻信息系免费提供给受众、用户,甲乙双方相互转载新闻信息为无偿性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如有偿向受众、用户提供新闻信息,则应由双方对转载新闻信息价格确定后,方可转载。

第2条 合作内容

  2.1 新闻信息提供:

  (1)任何一方可直接从对方媒体各项新闻信息公开、出版后,获取新闻信息并予转载;但如新闻信息提供方在其媒体上声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时,另一方对此类新闻信息不得直接转载,应另行与原刊登方确认和取得授权。

  (2)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询问最新新闻信息(含:已发布、未发布新闻信息),另一方可直接将已发布新闻信息提供、推荐给对方,但对未发布新闻信息只可在其发布后再提供给对方。

  2.2 新闻信息使用:

  (1)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在转载时应保证转载新闻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

  (2)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如进行摘录时,应保证原新闻稿件真实意思不被改变。

  (3)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如添加背景说明或评论时,应使用与新闻信息不同字体且与原新闻稿件明显分开。

  (4)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如对新闻信息进行勘误时,转载方亦应对勘误予以发布。

  (5)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如因新闻信息失实、错误等原因而取消新闻信息时,转载方一旦接到此通知,如该新闻信息尚未转载发布则立即予以撤销,如已转载发布则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撤销。

  (6)任何一方在另行编辑和出版“年度合订版本”、“精华版本”、“各项专题的专辑版本”时,未经另一方授权,不得在前述版本图书中使用所转载对方新闻信息。

第3条 合作期限

  3.1     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算。

  3.2 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约。

第4条 特别约定

  4.1 未经新闻信息提供方同意,转载方不得对转载对方的新闻信息以任何名义、形式申报、参加评奖活动。

  4.2 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提供的新闻信息客观真实且符合国家新闻稿件采集的规定和新闻行业通行规范,不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名誉或声誉。

  4.3 双方确认,尽管新闻信息提供方采取了合理、充分的新闻采集手段,但如因新闻采集手段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新闻信息的不真实或其他瑕疵,因转载造成另一方名誉或经济损害,转载方均对新闻信息提供方予以免责。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5.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6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6.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7条 联系方式

  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7.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7.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第8条 附则

  8.1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2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甲方自愿在本协议条款约束下加入_________信息网(以下简称公共网),成为公共网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乙方同意成为_________信息网的会员。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进入乙方网站查询各类公开信息,可在业务_____讨论海关业务问题。

  2.甲方可用自己的会员代号和口令进入公共网,享受有关服务。

  3.甲方可参加乙方组织的所有培训、出版、信息发布活动,并可享受价格优惠。

  4.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本用户协议中的规定。甲方不得在公共网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5.会员口令的保密性完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不定期更换口令,并将口令设置超过_________位。由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与其共用密码,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甲方口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甲方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调查任何与公共网有关的活动和内容,并对情节严重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例如:警告,终止对其的服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3.乙方对于任何甲方的信息资料,均采用特殊保密措施,确保甲方商业机密。

  4.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隐私权。乙方不对外公开甲方没有同意公开的姓名、地址、账号和电话号码等资料。除非:

  (1)甲方授权乙方发布这些信息;

  (2)甲方自行在公共网发布这类信息;

  (3)相应的法律要求及程序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

  三、其他事项

  1.公共网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应以________________解释为准。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管辖。如发生服务协议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情况,以法律条款为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假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法律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3.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注:

  1.本申协议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景服务中心各一份;

  2.本协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3.须携带:会员申请书一份,本协议书二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3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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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