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居间人的补偿责任 篇1
案情
原告:徐州市宏*鞋厂
被告:李-艳
被告李-艳系徐州市天顺配货站业主。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每次原告需要运输货物,即电话通知被告,由其上网查询,确定承运人后,被告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由承运人和原告进行货物交接,承运人先付给被告信息费,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由收货人付给承运人运费。
20__年10月30日,原告有一批价值40000元的货物要发往常熟,被告通过上网查询,有一个铜山县人,叫张*明的正好去常熟附近。经联系,张*明开车到被告处,被告查看了张*明的身份证、驾驶证后,即与张*明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由被告带张*明到原告处装货,并由张*明向原告出具了收货条。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原告向公安机安报案后,经查询,张*明向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车牌号均系伪造。20__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居间人所负有的如实报告义务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忠实义务是指居间合同不管是单务的双务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其次,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以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其中,居间人只要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是将知道的情况或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行为就不存在履行瑕疵。对于本案,居间人已将承运人提供的信息(各种证件等)如实的告知了原告,至于承运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实(各种证件均系伪造),已不是被告注意义务范围内的问题了,被告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关系的形成及延续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被告对承运人的信息审查应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被告没有仔细审查各种证件,属审查不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有的法律法规虽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为保护交易安全,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笔者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本案属于较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居间人有故意隐瞒及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不能追究被告的赔偿责任。但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原告对被告的依赖和信任程度较一般委托人对居间人更为迫切和直观,这种依赖和信任是在长期的业务中形成的,双方亦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承运人的信息审查应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跟据本案居间人李-艳的实际审查各种证件的经验和能力,可以认为被告没有仔细审查核实承运人的各种证件,未尽到其注意义务,损害了其与原告之间长期形成的诚实信用关系。故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本案居间人的补偿责任 篇2
1、居间人责任
1.1、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1.2、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3、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1.4、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居间人禁止行为
2.1、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2、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2.3、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2.4、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本案居间人的补偿责任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成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公司最主要从事为高新科技、矿产资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国内外优质中小型企业提供直接投资,融资以及资本运营的整套方案,同时专注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涵盖私募股权投资、私人财富管理、投资咨询、资产配置、兼并与收购、企业增值服务等多项服务。
2、乙方作为自然人居间,须定期经过甲方专业的理财师培训,完全了解甲方经营理念与商业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非公开方式发展有限合伙人;依照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行企业债,以企业债权的方式开发债权投资人。乙方在完全了解甲方经营活动完全合法的基础上发展第三方投资人,为第三方投资人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方案,实现投资人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合作互惠的原则,甲方授权乙方开展甲方投资合伙人、企业债权人推介的居间服务。就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产品资料和最新的资讯信息,以利于乙方业务的开展;
2、甲方须按照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乙方佣金;
3、甲方须制定专员与乙方进行对接,便于甲乙双方的沟通工作;
4、对乙方已经跟进的客户,在甲方已知的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越过乙方再次进行跟进,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开展业务,不得违规宣传;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佣金;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现住地址。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参加甲方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培训,参加甲方举办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培训。
四、客户确认:
1、乙方为甲方推介的客户成功签约并且按时打款后,当天甲方需要为乙方提供成功推
介的凭据,双方签字盖章,以作为月底结算依据。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财务及相关规定规定。
五、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佣金支付标准:
当月成交客户20万以下(不含2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3%;
当月成交客户20万-40万(不含4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3.5%;
当月成交客户40万-60万(不含6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4%;
当月成交客户60万-80万(不含8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4.5%;
当月成交客户80万-100万(不含10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5%;
当月成交客户100万以上(含10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5.5%;
佣金支付时间:
佣金支付实现按月结算制度,甲方须每月底和乙方确定成交客户资金量,进行相关的佣金核算,在次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例如:________月份的佣金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佣金支付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六、协议解除条件:
1、甲方未按照协议相关标准,足额按时支付乙方相关佣金,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甲方要求,进行违规宣传,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过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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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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