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引资合同 篇1
根据市委、市政府明委[]21号文件要求,为明确引资项目归属,经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乙方在开发、生产、销售项目的引资单位。
2、甲方应为乙方在该项目设立过程中提供全方位引荐协调和优质服务,督促乙方按规定期限到资、验资,并负责向市协作办报备确认。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再与其他单位签订同一项目协议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并作附件同时报确认单位。
5、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方和确认单位、市直考评工作小组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项目引资合同 篇2
一、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4、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二、合同成立就有效吗?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紧密相连的,但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合同的解释方法的适用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可以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去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合同的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所以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去促成合同生效。
2、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不成立往往只产生民事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看,无效合同一般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但是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国家不能主动干预合同的成立。
三、代理合同与其他类别合同的区别
1、销售代理与经销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讲,销售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销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
而经销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看是买断关系,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
因此,销售代理与经销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
经销的双方是买卖关系,销售代理的双方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
经销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2、销售代理与经纪的区别
经纪关系是指:中间商提供订约机会,并协助合同的签订,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付给中间商佣金为报酬,经纪与代理有如下几点区别:
服务对象不同。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极为广泛,而销售代理商只为一个或几个委托方进行与销售有关的服务。
行为的名义不同,经纪人虽为委托人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但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法律效果归于经纪人身上。
享有的权利不同。由于经纪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交易双方媒介,他不具体代表任何一方,即经纪人一般没有代为订约的权力。销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一般是缔约代理商,拥有代替被代理人订合同的权力。
服务的范围不同。销售代理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销售代理及与销售代理有关的一些服务,如货运、仓储、报关等。而经纪人服务范围则比较广泛。
与委托人的关系的持续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关系,它与被代理方的关系是长久的、持续性。经纪人则于特定市场,为一般商号临时为一定商号作媒介,经纪人与委托方的关系较为短暂。
3、销售代理与代销的区别
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厂家自行负责,中间商只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代销商与销售代理商一样,也不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只有代表委托人销售商品的权力,因此也只能领取佣金。代理与代销的区别较为明显:
从理论上讲,销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销是间接代理。
从实务上讲,代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销产品;销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义售卖产品。
销售代理关系一般较为持久,大多有明确细致的代理合同,代销关系较为短暂,代销合同甚为粗略。
销售代理商一般是批发商,而代销商一般是零售商。
4、销售代理与销售代表的区别
销售代表一般由厂家直接指定,其功能与销售代理商有些类似,但是销售代表只是协助厂家进行销售事务,无期限的约定,厂家可随时解除与销售代表的合作关系,因此厂家与销售代表的关系并不紧密,销售代表通常不为厂商收帐,不承担储运功能正因为销售代表与委托厂家关系松散,特别是由于销售代表承担的功能有限,或是由于其同时代表许多厂家,甚至是竞争性厂家,因此一般的厂家都不愿给销售代表以代理权。
项目引资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售出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多次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将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公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售给北京市 置业有限公司
双方特订该合同,以作凭证,以兹恪守
第二条:甲、乙双方对《公司》的现状《项目》的售价,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收购价格13000万元,其中包含()京仲调字第0146号规定的促裁工费和京第出(合)字()第548号规定已交15%即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评述:施工费为应付账款,属于债务性质;已付600万土地出让金为资产,在收购总价款中未能明确加以划分,混为一谈
第三条:易博投资有限公司是《花园公寓》《项目》的投资商(拥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60%的产权所有权)
评述:1)合同收购标的物应在收购合同价格确定前予以确认;2)9%的管理费用未能明确是否包含在收购价格中,将会导致售方后续运作项目的风险,增加成本
易博投资有限公司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又与下列单位进行合作:
1、 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要点:根据XX年8月18日《联合建设经营花园公寓协议书》第4。 1条,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获得销售总额9%的管理费用,管理费中包含营业税和所得税(正本合同后附)
2、 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
要点:根据XX年1月28日《合作建设项目合同书》第五章第2第拥有项目部建筑面积40%的产权所有权(正本合同后附)》
按照本合同签订,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后,甲方必须将与上述各单位合作合同、协议在原合同责、权、利不变的原则下,改签更换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代替原法定代表人)
评述:1)属于收购项目公司(但本合同主体错误),,原甲方(投资方)及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应该继续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2)属于收购项目的,则应当是由收购方与原协议各方重新签署合同或予以确认原协议内容
第四条: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花园东路30号,规划用地面积为7743。 8平方米见《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项目》已开工建设到地上结构五层,现已建设建筑面积:地下7852平方米,地上12598平方米,合计为2045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41546平方米(以最终竣工规划验收为准)
评述:收购标的'的描述太过笼统、出钱、草率,缺乏详细、准确而专业的描述,不能由向反映向现状与价值,并会引起歧义和纠纷。
第五条: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甲方义务与责任:
评述:本部分条款内容实质上是《联合建设经营花园公寓协议书》中,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这里则是全部照搬过来
1、 根据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年8月18日签订的《联合建设经营花园公寓协议书》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合法享有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投资,并且提供项目售出的合法手续;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合法;需要完善的继续完善,并确保完成本项目工程各项目手续无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