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源安全供用电协议书

2024-03-24

自备电源安全供用电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__〕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自备电源安全供用电协议书 篇2

  甲方:供电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 〕 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自备电源安全供用电协议书 篇3

  甲方:(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为确保 (项目名称)内甲方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正常使用及延长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寿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甲方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1)维护保养发电机组时间、数量及付款方式

  保养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付款方式: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帐号:

  付款办法:甲方向乙方按季度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经甲方确认乙方维护保养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经甲方按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甲方在每季度期满甲方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上季度的维护保养费用,即:合同总金额的 %,人民币¥ 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整)。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有效的发票。

  (2)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发电机组,应是经相关部门验收、检测合格的产品。

  2)甲方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发电机的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3)甲方按时支付维保费用。

  4)甲方欲移置发电机组,如需自行解决,应通知乙方以便提供意见及以后服务作业。

  (3)乙方责任

  1)乙方提前与甲方约定好保养时间,每月保证 次到现场维护、保养、检修机组,并试运行。提供 份机组维护、保养、检修及试运行报告,指导日常保养要求,供甲方参考。

  2)保养范围:乙方指派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发电机组维护保养证件)进行甲方指定发电机之机电及引擎的安全检查、性能调整等项目(详见附件:发电机组每月维护保养项目)。

  3)对发电机组外表的日常清理、保洁工作由甲方自理,不在乙方保养范围。如因甲方人员未按本机组的操作手册规定操作,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改善。

  4)发电机组如有临时故障,乙方技术人员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如为严重事故,乙方技术人员应尽所能在最短时间内让机组恢复正常运转。

  5)乙方在维护保养发电机组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更换预定期限及维修费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认可后,乙方方可进行,并应保证向甲方提供正厂原装配件和优惠的配件费用。如甲方自行处理,乙方应提供指导。如甲方未按乙方指导操作,影响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或造成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乙方对发电机组进行维护保养时,如发现部分机件正常消耗,需要更换时,经甲方确认并签字,价格高于 元人民币时,将由甲方支付部件的材料费(该价格为所需更换机件的市场合理价格)。低于 元人民币(含 元)的配件乙方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给予免费更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该价格为需要更换机件的合理市场价格,发电机组及其所有附件,均为发电机组产权人的财产。

  7)乙方应定期向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发电机组操作维保知识培训,每季度不少于 次。乙方还应协助甲方指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4)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需改善的合理意见而甲方未改善导致故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改善的除外。

  3)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导致发电机发生意外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由国家权威部门检测,属于甲方责任的,与乙方无关。

  (5)违约责任

  1)本合约有效期内,除乙方的维护保养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将保养工作交于第三者作业。否则,乙方将照常收取保养费用,并保留取消合约之权利。如乙方擅自将此合同转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维护保养费用,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2)甲方如无故不按时支付维护保养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延期一个月未支付,在书面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延期两个月未支付,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3)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包括两个月)时间未进行维护保养或维护保养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支付合同剩余期限的维护保养款项,乙方需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5)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发电机组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并达到行业标准要求,否则视为违约。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乙方每发生一次违约,甲方可扣除总维保款2%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由于乙方维修保养不及时或维护保养不合格等原因使设备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并由国家权威部门检测,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以及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6)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有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法院起诉。

  (7)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如需续约,应重新签订合同。

  3)如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调整费用,应结清此前往来帐目。

  4)本合同如有文字删除或增加,需经双方商讨同意,签章确认,否则无效;本合同的其他调整,应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