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2024-03-23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1

  消防安全责任书(装饰公司)

  本人愿意在               装修期间,担任防火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1、负责对进场装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装修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遵守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3、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在施工作业现场每50㎡配备一个2kg的灭火器,并放置于明显、易拿的位置。

  4、在施工中不大量使用易燃材料(易燃材料须做防火处理),注意装修材料合理堆放,装修垃圾及时清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5、施工用电配施工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电源线采用橡胶电缆,装修过程中用电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用电。

  6、保护好楼宇内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发生意外情况,严禁动用消防器材;如需对装修户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7、如需明火作业,须经客户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就近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远离易燃易爆材料及物品。

  8、不在工地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施,不使用高瓦数照明灯,严禁使用煤气。

  9、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电焊机等,须经客户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10、不擅自改动煤气管道、供电/智能化线路。

  1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有吸烟者按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12、凡因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及雇请施工的业主/租户(住用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装修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防火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工程质量: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甲方工作

  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其它约定

  第12条、附则

  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材料采购清单把货物送到施工现场。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乙方提供本材料批次的具有国家权威的检验报告。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由甲方指定地点送到,并由乙方负责搬运到仓库。

  3.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其他人员无权接受,特殊情况离外 。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送货。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2.产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结款单据必须有甲方材料员签字,否则不予结款。

  3.任何一方伪造或更改货物单据的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验收方法:

  1.乙方在材料送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2.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入库,由此给甲方造成窝工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货款的 %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 %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结款时间由双方协商。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