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2024-03-08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____条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及公司项目投资风险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投资项目;  (二)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对外投资;  (三)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融资项目;  (四)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分别对总经理负责,并应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  (二)____________________(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设备管理工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资本运营工作;  ……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  (九)提出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三十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第三十三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10%。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篇2

  

  聘请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男、女)(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供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始至________年      月      日止,前      个月为本合同试用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职责

  1、乙方在甲方                部门任                工作。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及工作能力(专业、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经与乙方协商同意,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

  3、工作地点                      (在销售、市场、技术服务等部门工作的,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动乙方工作区域)。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1、双方确定工资组成结构为:年薪为          元,月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保密费)+绩效考核工资。其中月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保密费)按月发放,乙方月实发工资为¥         元。绩效考核工资以年度为发放周期,依年终绩效考核结算一次性发放。甲方发放本月工资的时间为次月的20号。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临沂市有关规定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1、乙方实行调休/不定时式工作制,可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需要出勤,全年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乙方按公司制度按时上下班,如需要加班,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因生产经营调配所需,可安排乙方调动工作时间。

  第五条: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

  1、甲方应依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要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下从事工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离岗、换岗,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合同期间除强令违章操作或触犯法律行为以外的情形,应绝对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乙方确有特殊事由需离岗的,必须向甲方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岗,乙方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罚、不按时出勤或者早退三次记一次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者年累计5天,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4、合同期内乙方若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且不愿再续聘的,普通员工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离职审计,经甲方审计合格(包括乙方经手的应收款全部收清,客户信息移交等所有未了事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如有违反者,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除以职务侵占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财务制度,要做到收支两条线,如有坐收坐支、挪用公司资金或携款潜逃等情形,甲方在追究乙方民事责任的同时,甲方还有权向有关司法部门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6、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若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除不可抗力免责外,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同时应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8、合同期内,乙方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个人行为及与工作有关的懈怠、故意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本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岗位、职位发生变化后,乙方的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调整等,由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

  3、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决定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甲方不再对乙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1、在合同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科室评比及工作能力、业绩不佳者等自身因素);

  3.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3.2.1、违背职业操守,兼职他家企业;

  3.2.2、截留挪用贷款,侵占甲方财务的违法行为;

  3.2.3、与客户或经销商合谋,分成相关费用的;

  3.2.4、将完整的合同拆分为材料和工程,工程外包自营,从中渔利;

  3.2.5、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故意散布流言;

  3.2.6、任何制假、售假、用假行为(含应聘简历虚假的);

  3.2.7、费用报销不属实,或故意用假发票报销;

  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视为重大损害);

  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5、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6、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4.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在提前通知期内乙方应正常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离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6.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6.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6.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4、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

  第七条:保密与知识产权

  1、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或关联的任何商业实体的生产和管理过程及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培训资料、顾客、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的一切资料,以及工作中乙方积累的客户资料等,乙方必须严格保密,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外部的任何人披露任何这类资料。

  2、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有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工作或为了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任何这类资料。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其使用的甲方一切图纸、书面资料、客户名单、配方、推销资料及其他财产归还给甲方。本条款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乙方自愿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3、乙方根据本合同进行工作产生的与产品、无形资产、工艺过程或配方有关的任何设计、创意、发明应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know-how、技术秘密、网络知识产权),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这类设计、创意和发明,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签署文件,将这类知识产权赋予甲方,否则自愿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竞业限制

  在解除本劳动合同后,乙方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除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解除本合同外,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确定。

  2、甲方对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超过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延续至服务期结束。若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涂改无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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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篇3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注册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固定期限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地处 市 区(县) [社区(村)、厂(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工作任务和职责见岗位职责)。

  第三条 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参与制定公司营销战略

  (2) 负责市场部管理工作

  (3) 负责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4) 管理、协调市场部和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5) 坚决执行总经理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

  (6) 在任务期内按质按量完成分管部门工作任务,监督所管辖部门的工作情况,将各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五条 在聘期内,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内容时,按照合理、诚信、协商的原则,可依法变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但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七条 甲方依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的方式核发乙方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第九条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足额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第十一条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支出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为准),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执行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限制期内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依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含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屡教不改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