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合同样本

  甲方: (单位)

  乙方: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方为乙方及时协助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事项。

  (三)及时为乙方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帮助乙方免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结合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四)甲方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到规定的地点享受免费查体服务。

  (五)甲方为生育一孩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从领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六)甲方为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把好档案建立、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孕情检查(月访季查)等关口,对违反《合同》的育龄人员及时处理并征收违约金。对违法生育的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协助督促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服务。

  (二)乙方在结婚登记、怀孕、生育、合法收养子女、落实节育措施后当月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件。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持有关证件及时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及时申办二孩《生育证》。在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之前应主动采取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自觉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三)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能私自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做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协助报请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实施流引产手术。乙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应参加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二胎孕情监控。

  (四)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季度孕情查体,乙方为男性职工(配偶年龄在49岁以下的)应按时提供女方单位季度查体证明,女方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直接纳入男方单位查体。

  (五)乙方生育孩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自觉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六)乙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每月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等待遇。

  (七)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因务工、经商、探亲、就医、轮岗或其他原因外出30日以上的,由甲方协助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外出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或返回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查体。当家中有已婚育龄妇女居住5日以上的,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流入育龄妇女的情况。

  (八)乙方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复印件,并签订房主、业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当租房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九)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收留、不包庇、不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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