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营业仲裁协议书 篇1
甲方:
住所: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男, 岁, 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 局 公司。
住所: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男, 岁, 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终止营业仲裁协议书 篇2
反请求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二)依法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终止营业仲裁协议书 篇3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年 月 日经 仲裁委员会作出 字第 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的 仲裁委员会 字第 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 元,由申请执行人 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