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2023-06-28

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篇1

  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借用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京    牌照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乙方承担使用牌照及车辆期间的一切责任,丙方提供担保,具体约定如下:

  一、因乙方尚未取得北京市机动车牌照,故经甲方同意,借用甲方所有的京    牌照;并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后,应当向甲方备案该车辆的有关信息),车辆所有权归乙方(不包括甲方牌照);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包括交纳相关税费、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日常维修保养、承担使用车辆造成的事故赔偿、违章罚款等使用牌照、车辆的所有责任。

  二、牌照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用期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到车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该牌照被借用期间是否有未了之保险费用、车辆管理费用、事故赔偿责任、违章罚款等,如存在前述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存在上述情况而乙方又未能在借用期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结清的,乙方应当按照每拖延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100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因乙方在借用牌照期间车辆发生罚款、事故等被第三方起诉或处以有关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的支出(包括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罚款及滞纳金、保险费、赔偿第三方的费用等)亦均由乙方承担,且由于乙方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赔偿第三方或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诉讼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损失补偿,甲方有权收回牌照,且乙方应当将车辆交付甲方保管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和甲方的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为止。乙方未能赔偿包括第三方和甲方损失且损失超过车辆价款50%以上的,甲方有权直接将车辆予以出售,用出售价款支付上述费用,若售价不足以支付的,乙方还应补足。

  五、借用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借用,但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六、借用期满或者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借用的,乙方应当在7日内配合甲方将借用甲方资格购买的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甲方有权强制保管车辆,乙方应当承担保管费用,直至乙方完成相关义务为止。甲方要求乙方归还车牌时,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采取挂失等方式到车辆牌照管理机关重新申领牌照等所有相关证照。

  七、甲乙双方均充分并明确的知晓,甲方将其车牌出借给乙方使用,并不表示甲方与乙方之间建立了任何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

  八、若本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的,乙方应立即归还牌照并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并承担借用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保险、赔偿责任、罚款等费用。若乙方在归还时未如实告知并履行交纳这些费用的,乙方除应承担交纳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承担不低于1万元的赔偿责任。

  九、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将牌照交付给乙方。

  十、丙方作为乙方的介绍人,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丙方愿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期间: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车辆牌照借用期满之日后2年止。

  十一、若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篇2

  甲方:身份证号: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车辆号牌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关于所购车辆所有权约定如下:

  1、为:小轿车(以下简称“所购车辆”)。甲方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车辆。

  2、乙方以甲方名义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关于所购车辆付款的约定如下:

  购车款(人民币: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合计:人民币元)及发生的相关元)均由乙方承担;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及《机动车登记证》均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将车牌号:日起交由乙方使用,此车牌终生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自该车辆号牌交乙方使用之日起,甲方不得收回,不得以套牌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再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四、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到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号牌登记并上。

  五、乙方在号牌安装后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费用:元作为车辆号牌永久使用费。

  六、甲方确认:乙方为发动机号为:车辆所有人。甲方不得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而实施抵押、转让、赠与、出租等侵害乙方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产生,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七、乙方确认:乙方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损坏等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汽车行驶证、办理保险、办理税费缴纳。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等事宜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及时协助乙方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所有权利由乙方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如果有违约行为,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为甲方违约行为所受的全部损失。

  九、在合同签订以后,如果有机会办理车辆过户事宜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配合办理。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

  十、在合同签订以后,乙方在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事宜,或者其他与车辆、车辆号牌使用的相关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安排时间配合办理,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拒绝,因拖延办理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十二、几项具体约定:

  1、甲方收取乙方全部购牌款后,按规定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机动车牌照借用协议书 篇3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自愿将北京用车指标及该车牌号转让给乙方,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意见:

  1、甲方将北京用车指标及车牌号终身使用,使用费 元人民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仍为甲方名字,实际使用为乙方。在甲方协助乙方将该车牌号合法悬挂在乙方指定车辆,乙方获得相应的车辆行驶证3日内,乙方支付上述 可他人使用。

  2、悬挂上述车牌的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甲方不对上述车辆所有权持任何疑义。

  3、甲方不得对悬挂上述车牌的乙方车辆行驶出售、出租、抵押等违法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在为悬挂上述车牌的车辆办理年检、保险、理赔、更换车辆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时,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牌进行统一更换时,乙方当然取得车牌号 的使用权,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5、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