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2023-06-16

公交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事件概括: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甲方车辆,甲方车辆右侧与路南侧树相撞,后树枝掉下来砸在乙方右手上,造成乙方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给乙方积极有效的治疗。

  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承担乙方目前的所有昌平中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并给予乙方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的补偿。

  二、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范本。

公交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2

  甲方(肇事方):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发生事故后,甲方已支付丧葬费贰万元,乙方皆已收悉,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2、经协商,现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十万元赔偿费及肇事车辆变卖所得价款,乙方自愿放弃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的其他一切赔偿款项。

  3、乙方到场签字家属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4、乙方应自签订本和解协议的同时向甲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谅解书》。同时,乙方保证此谅解书为唯一的谅解书并不再出具与此谅解书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书面的材料或是言辞。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8、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

  年 月 日

公交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3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病和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本身已经身患病和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元并判决上诉人承担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名:

  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