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发改价证办〔2023〕84号

2023-06-07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发改价证办〔2023〕84号 篇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__〕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 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 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价格认定人员的指派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

  第四节 实物查验或者勘验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或者勘验。

  第二十条 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验或者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或者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五节 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六节 市场调查

  第二十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场调查记录应当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或者向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七节 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

  第三十一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四)价格认定结论;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节 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第三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体审议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记录集体审议内容。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九节 签发及文书制作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第十节 送达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提出机关。

  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数。

  邮寄送达的,应当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提出机关寄回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应当在邮寄凭证上记明情况,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邮寄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将反映价格认定全过程的各种资料和文书整理归档,并统一保管。

  归档资料和文书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单;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三)签发单;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

  (五)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及相关资料;

  (六)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测算说明;

  (八)送达回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节 价格认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四十条 价格认定中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恢复价格认定。

  第十二节 价格认定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价格认定终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

  第一节 复核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经提出机关提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时,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二节 复核的受理

  第四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不予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得受理复核: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的;

  (三)申请复核的价格认定事项中,价格认定标的、基准日或者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机关又不能明确的;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的;

  (六)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原价格认定档案。

  第四十九条 提出机关有确切证据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进行最终复核: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复核范围

  第五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

  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节 复核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后,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制作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二)复核过程要述;

  (三)复核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抄送原价格认定机构。

  第五节 复核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价格认定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章 价格认定方法

  第五十八条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进行价格认定。

  第五十九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市场法的适用条件:

  (一)交易市场发育充分;

  (二)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

  第六十条 成本法是指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一)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

  (二)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第六十一条 收益法是指将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适用条件:

  (一)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二)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三)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第六十二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所收集到的有关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方法。专家咨询法的适用条件:

  (一)价格认定标的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不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价格认定资料应当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归档。

  第六十五条 归档的各种价格认定资料,应当编写档案索引,并按价格认定项目分别立卷归档,以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第六十六条 价格认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管期限届满,价格认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第六十七条 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价格认定工作档案。提出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了解价格认定情况的,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保密事项的,查阅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认定工作档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编造清册,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同时废止。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发改价证办〔2023〕84号 篇2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的前提下,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方自愿签定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或其它新的服务项目一并填在括号内。

  1、家务;2、看护婴儿;3、照看孩子;4、照顾老人(男、女);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6、看护病人(男、女);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9、医院陪住;10、接送学生。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甲方提供家庭服务员。建有家庭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家庭服务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200元整。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300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工资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工资,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每月收取家政服务务管理费___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公司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具体工资数额在签定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工资。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根据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家庭服务员,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定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方:雇员: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规范保姆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二、由甲、乙、丙三方商定以下乙方到甲方做家政的《上岗协议》内容:

  乙方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起,自愿到甲方家工作,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__________,是否吃住,休息日______,国定假日(可、不可)休息;国定假乙方工作,工资属单薪;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及其他,乙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甲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丙方确认:签名。

  三、证件:

  1)乙方、甲方、丙方均出示的是本人正确身份证和有效证明。并乙方和丙方应将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交于甲方各一份。

  2)乙方出示有效、真实的体检合格证明,体检内容要有:胸透正常、无心脏病、无高血压、肝功能2对半正常、无各种传染病等。并有甲方保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

  自愿签定合同:

  乙方愿意到甲方家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提供有效内容,符合合同的体检证明;

  完全依照三方订立的本合同内容的要求进行家政工作。

  2、财产和生命安全:

  如属乙方不慎毁坏客户物品的,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自身因没有(或没有要求甲方合理的)采用必要的安全的措施,而造成乙方或甲方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在带小孩的工作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有意或无意造成孩子的伤或亡,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同意甲方对乙方追加2倍经济损失赔偿。产生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保护自己和客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乙方疏忽或违规操作,而对甲方造成严重后果者,乙方在经济上要予以实际损失额赔偿给甲方,法律上应予以追究。

  3、考勤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合同制定的工作纪律,若在工作中,无法适应《上岗协议》签订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换人,如果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私自旷工,作矿工处理。

  乙方上岗后,在甲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必须为甲方服务满壹个月后方可起薪;或未满一个月而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起薪。未满一个月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予起薪:1)无故擅自终止合同2)无故旷工3)损坏业主物品或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其工资数目。4)上岗期间违反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合同中约定的)而造成甲方中途解聘的。

  在工作期间,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工作,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而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内罚款10元;无故15-30分钟罚款30元;无故迟到30-60分钟则罚款50元;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矿工处理:矿工日无工资;另向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五天工资。

  4、纪律

  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电话、化妆品、衣物、家电用品、食物等属甲方的东西;如有违反,乙方愿意以原物品的2倍赔偿给甲方;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入或挪动甲方明确规定的地方、物品(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几列乙方不能进入或用)如有违反,乙方愿甲方扣除当月的5天工资;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人事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矛盾、工作或学习的内容和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等的家庭信息;乙方不得搬弄是非。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间不得带任何人进入甲方的住址和工作、学习的地点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有义务交清甲方交代的家中经济帐目。

  (二)权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二周后,有权要求享受甲方为其所承保的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保险额度。

  2、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爱护甲方的家庭财产,对贵重易碎、易损物品及危险动作的清洁,应当首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小心进行清洁工作。

  3、国定假期有权向甲方要求休息,但应扣除相应的工资。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乙方双方谈妥的福利(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餐用次数、住宿条件、提供的生活用品、国定假期、探亲时间工资等等)。

  5、乙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发薪时间,向甲方催讨当月的工资。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2、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后二周,对乙方买好意外医疗保险(保额为人民币)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人民币)。并此时,有乙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

  3、甲方在合同期间,乙方除了请假、矿工或损毁甲方物件及合同中约定款项,按合同照扣服务费外,不满意乙方服务可同乙方沟通、协调直至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但不可克扣乙方的服务费,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务不到位为借口克扣甲方服务费,甲方如以此为由而克扣甲方服务费,则属甲方违约。终止合同后的乙方前未拿的服务费,甲方要按实际天数同乙方照算。

  4、甲方有责任对贵重的易碎物品或其他,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令乙方进行工作,如属甲方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提醒或误导乙方,至发生物品或人员伤亡,甲方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5、甲方有责任对其贵重的财、物实施严格的保管。

  6、甲方必须在每月乙方工作满月后的第天,给乙方发相约定的薪水。不得拖欠。

  7、定约合同后,甲方要改变原定的《上岗协议内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除了要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擅自改变上岗协议内容,而使乙方月内的工时薪水损失,仍有甲方补足;

  8、在乙方家里或乙方本人确实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必要事件,有义务给乙方准假或同意乙方终止合同。

  (二)权利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有权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追加实际经济损失的2倍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作内,在地点、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指令乙方的工作顺序、要求等方面的安排;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本合同;

  在国定假期,符合国家的国定假薪水的前提下,有权同乙方商议加班事宜;

  有权了解乙方的家庭人员情况和乙方的社会关系;

  有权清查已交给乙方的家中经济帐目。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保证乙方的身份、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乙方违约后的甲方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2、对乙方的来源有对甲方说明、担保的义务,如果今后乙方违约,丙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等;如果丙方今后不能向甲方提供约定的乙方真实身份信息,丙方将有向甲方赔偿所有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精神损失的义务。

  二、权利

  有权留下甲方的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有权知道甲方给乙方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在任何时候能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的前提下,不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和后果负责。

  七、三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遵守本合同订立的内容和要求,如有违反,也应以本合同订立的制约方法进行;三方如遇到矛盾,应尽力协商和谦让;如遇在本合同未详尽事宜,三方在予以协商;三方有纠纷,协商不成,可到甲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起诉。

  八、此合同系三方自愿订立。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有效。

  甲方签名: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丙方签名: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住地:________现住地:________现住地: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日期:_______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发改价证办〔2023〕84号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此房坐落在松原市江南百栋楼,七排四,一单元,401室,面积55平方米,简单装修,屋内有单人床两张。

  二、租赁期限:即 年 月 日 至 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年 元,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先付后住。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乙双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的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油田水、电、规定内不花水电费,若超出规定由乙方全部支付,有线电视等

  的使用费及物业、卫生费都由甲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 电度 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间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也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8、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