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公司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协议书 篇1
出卖人 代表人 简称甲方,
承买人 负责人 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 )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x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年 月 日
机械公司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协议书 篇2
寄存人:(简称甲方)
住址或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保管人:(简称乙方)
住址或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为妥善保管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外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中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管系不定期限,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返还保管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保管物拥有全部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如因任何保管物权属纠纷或法律行动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四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五条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_。
第六条本保管合同为下列第_______种:
1.无偿保管,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义的费用或补偿。
2.有偿保管,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由于保管物的自然属性导致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自然损耗,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九条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__________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保管处所。
第十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否则应当对可能造成的保管物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合同签署,并且保管物交付乙方接管时成立。保管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保管物清单(略)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机械公司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协议书 篇3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基本帐户开户行: 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
贷 款 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
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付息日:
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合资、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
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
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
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
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______ 贷款人______
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
签署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