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拘禁审辩护词 篇1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迫于外界压力判决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也应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过往无任何犯罪记录;
2.庭审认错态度较好;
3.被害人岳_______________有明显重大过错,拖欠工资及借款还故意逃避、转移资产且无固定住所及身份信息;
4.公安机关未能依据被告人的报警及时出警,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不积极作为解决本案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及被害人岳_______________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因素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5.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
6.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岳_______________
7.即使认定被告人王_______________等人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时间也较短,且被害人可以正常外出吃饭、休息及和外界联系等情节。依据《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_______________免于刑事处罚
个人非法拘禁审辩护词 篇2
被告人陆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陆某玲的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采纳:
一,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本案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陆某玲也自愿认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玲提供自己的微信号“阿玲”给同案被告人刘某凯与宋某江联系,后又在被告人李某宁的安排下以女朋友名义去宜春火车站去接宋某江,后又拿走宋某江手机,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我们表示认可。
二,被告人陆某玲本人法律意识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低下,其在本案非法拘禁中主观恶性很小,其女性的善良和无知,被他人利用,并且对宋某江的非法拘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刑罚,给被告人陆某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20__年3月,被告人陆某玲被一个女性网友以直销女性化妆品骗去长沙,交了2800元入门费,从此踏入某传销组织。正如她自己在其总结中所言,她一直以来都是不太主动的人,不喜欢出头,属于被动型的,但是别人安排的事,她会做好。所以,在20__年3月加入某传销,20__年8月该传销组织从长沙转移到宜春,被告人陆某玲一直没有进阶,直到20__年11月,被告人刘某凯以她微信号“阿玲”与宋长江联系,以她的照片发给宋某江,后在李某宁安排下去宜春火车站接到宋某江,至于宋某江到宜春后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人安排。自始至终陆某玲并没有任何威胁强迫,锁闭门窗等行为,因此陆某玲的主观恶性很小,其行为完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陆某玲现在经过看守所干警的教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她认罪悔罪,自始至终她自己觉得她太相信别人,为自己的无知,法律观念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不强而深感愧疚,同时她自己也是一个传销的受害者,她连‘非法’是什么都弄不明白,她也在加入某传销时,交了2800元钱没有得到任何产品。因此依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陆某玲而言,惩罚的功能现在已经实现,应该让被告人陆某玲尽快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以挽救这样善良无知,一时失足的女性!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
7 月 16 日
个人非法拘禁审辩护词 篇3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与双方于年月日起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
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与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由男方抚养,由男方负责所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_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债务处理条款: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探视条款:女方可探望由男方扶养的非婚生,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如临时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