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户的意见,经销商的作用
经销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九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经销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十条 保证不竞争
1,经销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经销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经销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此合约一经生效,经销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经销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4,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经销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一条 保密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分包经销商
经销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经销商,经销商应对该分包经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经销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经销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经销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经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四条 经销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经销商.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向经销商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经销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经销商.
第十六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经销商的雇员获得经销产品的技术知识.经销商应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执行满1年后,经销商如无违约行为且符合以下两条;1.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制造商需提供市场价格上涨的合理有效依据,在原价格加上价格上涨部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新价格执行. 2.双方可以协商任务量逐年递增(销售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以重新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经销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制造商方人民法院处理(山东博兴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留置权
经销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东旭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1,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制造商提供的一级经销商价格表.
3,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配件价格明细表和指导价格表.
制造商: 经销商:
签署地: 签署地:
日 期: 日 期:
代理人: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