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正佳广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正佳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委托管理合同书》,受托管理正佳广场。乙方作为承租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租赁合同》,租赁使用正佳广场的商铺。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正佳广场:指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广州市天河路228号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体育东路,南临天河南路,西临正佳大街,北临天河路。

  1.3 购物中心:指“正佳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管理费:指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正佳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

  1.7 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

  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承租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2.4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

  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建筑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或以其它方式继续经营,需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商铺用途

  4.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 品牌 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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