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回填合同

  5.3 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5.3.1 工程量暂定为: 。

  5.3.2 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回土,回土体积按夯实后的体积计算。

  5.3.3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

  5.3.4 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土方挖运、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的人工挖掘、机械进出场费、路基箱费用、地下障碍物的破碎及外运费、截桩后残桩外运费、卸点施工、场内外和沿线道路保洁、文明施工、周边协调、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渣土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费、进建设交易中心土石方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如约定基坑回填土由乙方负责,本综合单价还包括基坑回填土单价。

  5.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

  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 回填土源供应

  6.1 工程所需回填土的土源技术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回土前须将土源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安排进土。

  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7.1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

  表达。

  7.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

  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7.3 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

  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

  有效表达。

  8.2 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

  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以确保土方车辆的正常运行。提供充足的

  夜间照明。

  9.2 在开工前 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

  套。

  9.3 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4 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 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

  款的申请。

  9.6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9.7 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9.8 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

  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9 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

  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9.10 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

  相应扣除乙方施工用水、电费。

  9.11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

  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9.12 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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