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酬金总额: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通用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 至工程竣工验交并缺陷责任期结束时终止。
本合同正本 份 , 副本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 公章 ) 监理人 :( 公章 )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或被授权人 或被授权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北京时间零时至二十四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某月某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 以及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行业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规定使用两种以上 ( 含两种 ) 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监理规划, 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