钣金定做合同 篇1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件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规及相关条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不锈钢操作台饭金件制作加工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不锈钢操作台饭金件准确无误的加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要求。乙方收到示意图后应认真分析图纸,按示意图进行生产安排。应做到做工精细、表面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工件焊接无明显扭曲变形、焊接密实、去除尖角毛刺。
2、甲方任何修改意见和示意图必须在乙方开工下料之前,由甲方设计人员签字认可并写书面文件通知乙方。但如乙方已经开始下料制作,甲方再改动图纸,其责任和损失均有甲方全部承担,费用应据实计算。
3、乙方合理安排生产,制作过程中如发现某图纸不详或结构不合理时,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进行修改。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甲方的图纸。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所定的产品负责保密。
二、定货数虽、单价及交货期:
1、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定购不锈钢操作台4台,单价为________元/台,总计合同金额为_______元。
2、起订日期:合同签署后即刻计时。
3、交货期定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三、交货地址:付款方式:
1、甲方到乙方生产场区自提。
2、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预付金额的50%即____________,余款待全部产品加工制作完毕提货结清余款__________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应当支
付余款。如末按合同约定________日期支付乙方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1%违约金。
四、验收标准与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双方应遵守信用,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本合同。因一方原因必须变更合同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否则给一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金额按合同总价的进行赔偿。
2、乙方生产制作完毕后,应通知甲方质检人员到乙方生产地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甲方所提供不锈钢操作台不规范而各项参数不完善的示意图进行验收。或以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发货并付发送清单。若因甲方二次加工或二次运输所造成的产品变形、碰撞、脱塑,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但乙方有义务配合对产品进行有偿修复。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虽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五、未定条款:
1、本合同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寻求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械解决。
3、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货款结清后,合同自行失效。
乙方:_____________公司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钣金定做合同 篇2
加工定做合同样本
定作方:______
承揽方: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 | | |价款或酬金 |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
|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
|名或项目| | | |单价|总金额|合计
二、定作方带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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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质 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 价|总金额|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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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方 | 承揽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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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钣金定做合同 篇3
编号:
承揽定做合同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司
承揽定做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方(全称):
定做方(全称):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做产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定做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做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物的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 (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 (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做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做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3.定做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天内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做方应当在接到承揽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双方协商,质量保证期为
天。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丢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做物,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逾期15天不能交付,视为承揽方不能完成。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做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做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丢失的、应当偿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做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做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做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做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做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做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做方;变卖定做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做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做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做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做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做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做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做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