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服饰公司分立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 设立甲方分公司,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的合法身份进行识别,做出合作或停止合作的决定。
2、负责提供甲方的委托书、任职文件及公司证照等文件,以便乙方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等经营执照和有关手续。
3、 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4、 如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任意一项或对甲方以及相关第三者造成损失且情节恶劣者,甲方则有权撤销乙方的分公司负责人职务,收回分公司相关手续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究权;
5、 对乙方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财务往来、员工聘用均有监督、知情和指导权;
6、 在乙方正常经营工作中,甲方不得轻易裁撤乙方分公司工作人员;
7、有权监督和制止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8、甲方负责建筑设计咨询合同的全程技术履约,包括:前期建筑设计图的初审、优化设计报告的作出、优化设计图纸的绘制、优化估算表的编制、法定权威审图机构的审查通过及优化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等等。
9、甲方收取被服务方咨询费用的流程:
优化设计咨询合同签署→原建筑设计图纸的初审→设计优化初步报告→收取优化设计定金(20%)→甲方确认优化方向→提交最终优化设计报告→收取优化设计报告服务费(70%)→提交具体优化设计图纸及预算→送法定权威审图机构→收取余额费用(10%)→涉及优化部分的审查意的修改及优化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以合作的方式担任甲方分公司负责人;
2、分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费、办公费、工作人员工资、税务、业务开展经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注册的"正国优"商标及有关图形的文字说明。
4、 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上报分公司经营状况;
5、 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借贷;
6、 乙方的经营项目范围不得超过甲方的项目范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7、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公司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公司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甲方;
9、 乙方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并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罢免乙方分公司负责人职务;
10、 乙方不得随意与同行业合作或恶意竞争,如有类似情况必须经甲方允许后方可操作;
1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且签字确认;
12、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负责人身份证明均由乙方提供。
三、 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营业原则
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以分公司名义签订有关合同,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直至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未结算的业务费用一概不予结算;
四、利润分成办法
1. 甲方支付乙方业务费用的提成比例为甲方向委托方收取咨询费用总额的20%,并在甲方收到款项后次月初结算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提供等额发票),乙方不能提供等额发票时,差额部分按8.5%扣减税额。
2. 甲方收取建设方委托项目的最低设计咨询费用为优化额的30%(1000万元以内),当优化额超过1000万元时按每增加1000万元减收2%计取,如:优化额1001-20__万元之间按28%计取咨询费用,以此类推,但最少不低于10%。
五、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2. 协议到期,如乙方不再续签协议或协议期内终止经营,必须配合甲方清查乙方在经营分公司期间的所有经营项目和财务状况以及债权债务,双方经过申报公开声明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甲方再另行委任其它人继续经营或结束分公司营业,此时乙方的相关权责即行终止。
六、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后正式生效;
5. 本协议附件:甲方证照复印件,乙方证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甲 方:________市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成都服饰公司分立协议 篇2
仓库营业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寄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堆藏及保管寄托物订阅仓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所有开标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保管寄托应注意妥善加以保管,并随时注意检查以保持该寄托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价目表(略)
第四条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第五条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乙方对寄托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寄托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任,因寄托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契约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寄托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但乙主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价金,扣去因拍卖所发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寄托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寄托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之责,如因其所保管寄托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寄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十二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料非习惯或有不得已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寄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寄托物,但甲方因不可归现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寄托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寄托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事由转使第古代代为保管的,得于寄托物的现所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时,甲方有应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对于沧库堆藏的寄托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损失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寄托物使其可查悉寄托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仓库契约定合同应由仓库填发仓库单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
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寄托物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
前项分割寄托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仓库契约除寄托标的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在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可得随时终止契约而请示归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
物品品种______品质________数量________包装的种类_______个数_______记号______(略)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印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成都服饰公司分立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定义: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1.2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保密义务: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例外情况: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1.4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5.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6.补救方法:
6.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6.2.2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8.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9.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经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10.生效及其它事项:
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0.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3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