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2023-05-21

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篇2

  ____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篇3

  为了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及休息环境,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2、住宿员工应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出入随手锁门,禁止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钱财。

  3、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和调换床位,不经他人允许不得乱动他人财物。

  4、不准随意挪动室内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公共财产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及损失赔偿。

  5、禁止在宿舍内吸烟,不准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及乱拉电线等违反消防规定等行为,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各种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吵闹,做到礼貌待人、文明住宿。

  7、禁止乱扔杂物,搞好员工自身及宿舍内的卫生,做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8、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离开房间时关闭所有电源,避免造成浪费,不留安全隐患。

  9、对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动向,有制止、揭发、汇报的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员工自觉遵守,凡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除通知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给予_____元罚款。如造成本人、他人、国家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者,除追究其本人行政责任外,将报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