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合同样本

  2、乙方严重违反《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3、乙方工作中严重失职,酿成责任事故,或损坏甲方的财产(含代为第三方加工、存储、运输等的财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本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1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

  4、乙方存在营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财物等其他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本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或给甲方声誉、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约定的;

  7、乙方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约定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或未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经乙方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且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书的(适用已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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