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其他免责: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4.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电影片无法开机或摄制完毕后的电影片无法获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第二十条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未能通过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6.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后的清算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与电影片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