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对乙方开展的 业务和终端营销活动内容了解充分,经过考虑,签署以下协议。
甲方的基本情况及所办理业务的内容
为更好地为甲方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真实准确地填写以下表格,并请在签字确认前认真审阅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通信服务,若甲方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 □中国台湾通行证 □护照
方证件号码
填证件地址 联系电话
写申请业务功能 业务
乙终端/副卡号码 终端串号
方终端型号
填
写主付费号码
1、智能穿戴是指应用穿戴式技术对日常穿戴进行智能化设计,开发出可以穿戴的设备,如眼镜、手套、手表、服饰和鞋等。智能穿戴设备,可以利用传感器、射频识别、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传感设备,接入移动互联网,实现人与物随时随地的信息交流。
2、本协议约定的终端/副卡号码仅限甲方应用于智能穿戴业务。
3、本协议约定的终端/副卡号码须订购________元物联网流量月套餐、________元物联网语音月套餐,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更改资费和订购其他资费,不得订购智能穿戴业务合约外的其它营销活动。协议到期后,甲方不得更改原订购资费品牌,仅可对原订购资费品牌下的资费套餐进行更改。
4、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且生效后乙方提供12个月物联网流量月套餐、物联网语音月套餐月租6折优惠;若甲方在协议期内机卡分离使用(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副卡号码、主付费号码分开使用),乙方停止月租折扣优惠,并免除机卡分离期间乙方提供月租折扣优惠的义务。甲方在协议期内恢复机卡合一(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副卡号码、主付费号码捆绑使用),甲方可申请恢复月租折扣优惠;提供月租折扣优惠有效期为业务生效当月起12个月。
5、甲方须承诺上述表格中约定的主付费号码每月通信费用最低消费0元(最低消费不含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等结算类业务费用),承诺最低消费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每月消费不足承诺最低消费的,按最低消费计算甲方当月消费。甲方停机保号的,除应缴纳停机保号费用外,仍需按月支付每月最低消费。
6、甲方符合上述条款,可获得12个月8元物联网流量月套餐及10元物联网语音月套餐的月租6折优惠。
第二条 终端所有权归属及使用说明
1、终端所有权按照下第__(2)__种方式确定。
(1)终端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终端,对于擅自拆卸终端或更改终端软件状态,或终端遗失、损坏的,甲方须按上述市场价格赔偿乙方。如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终端返还乙方,否则,甲方须按上述市场价格赔偿乙方。
(2)终端所有权归属甲方。
2、甲方在使用终端前应仔细阅读终端的使用说明书,终端是车辆辅助定位工具,所实现的功能及技术指标以说明书记载为准。
3、终端因设计原因,只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
4、甲方应根据终端提示及时充电,终端出现故障到乙方指定的售后网点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乙方对由于甲方自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电池耗尽、使用不当、误操作、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漏报、错报、误报等安防功能失效从而造成甲方损失或甲方个人位置隐私泄露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终端的维修
甲方使用终端时遇到终端设备问题,应到乙方授权的售后服务网点或者三包卡上指定的售后维修点进行相关维修或咨询,保修按三包卡上的保修标准执行。保修期为一年,超出保修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擅自拆卸、维修终端,如因甲方过错导致终端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对智能穿戴终端负有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用于违法犯罪和发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甲方对其自用的智能穿戴终端引发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负责。
2、甲方承诺和保证不利用网络进行任何违反法律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保证不对乙方公众业务产生不良影响。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私自将物联卡(副卡)用于双方商定的通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用途。
4、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物联卡(副卡)转售给第三方、不得将乙方物联卡(副卡)用于违法犯罪和发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5、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号码实名制信息,并确保递交乙方进行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
6、甲方需承诺不得将物联卡(副卡)用于超出智能穿戴业务服务范围、可能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7、信息安全责任。甲方需遵守本协议内的信息安全条款,并承诺不得利用我公司物联卡(副卡)作为信息传输通道,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甲方一旦出现违反信息安全责任条款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涉及的物联卡(副卡)进行停机处理,同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上述表格内的终端号码出现欠费,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该号码予以暂时停机处理,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甲方应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欠费导致停机销号的,则视为甲方已离网。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承诺期间离网,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从欠费月起至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所承诺的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之和。
3、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 篇2
第一条 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 双方共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
第六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的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记录作为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证明依据。
第七条 质押业务系统的业务受理时间为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债券系统的营业时间。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前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完成处理。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后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次一营业日12:00前完成处理。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范围内办理质押品管理业务。备选质押品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九条 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
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根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质押额度内将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质押额度,分别增加各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用于为其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未使用的净借记限额内收回已分配的质押额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收回的质押额度相应减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权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证数据交换的安全、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的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甲方书面授权,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的债券系统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质押额度业务过程中,甲方业务人员以手工录入方式向债券系统返回额度变更通知时出现错误,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质押额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未主动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以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在截止过户日以后不得再对该部分超期未解押债券办理调减或置换业务。
债券兑付日当日,中央结算公司对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债券自动进行兑付,并将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乙方的质押额度则保持不变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从乙方的未分配额度中相应扣减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对应质押额度,并在扣减成功后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
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
3.确定备选质押品种类、债券质押率、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债券质押最低限额;
4.当乙方发生信用风险时,甲方有权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质押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小额轧差净额资金。
(二)甲方义务
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关业务约束条件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应调整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并及时向乙方返回处理结果;
2.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核对支付系统和债券系统的质押额度业务数据;
3.在确认乙方未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及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4.负责维护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取得成员行资格;自愿向甲方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
2.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质押债券以获得质押额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质押额度;
3.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办理债券解押或置换业务;
4.查询本行的质押品和质押额度相关信息。
(二)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的成员行资格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办理质押业务应符合《管理办法》、本协议约定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3.用于办理质押业务的质押品应符合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的相关条件;
4.办理质押业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质押品且质押额度不得超额分配;
5.对已质押债券在截止过户日(含)前应主动进行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未及时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的,应主动向甲方提交说明材料;
6.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办理质押业务的相关费用;
7.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收回全部质押额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义务即构成违约。
第三十三条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及收回等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并给守约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约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电力供应障碍、通讯传输障碍等其他不可预见及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承担相应风险损失。
本协议的不可抗力系指人力无法预见和抵抗的外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动乱等政治因素。
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条件下可签署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补充协议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
第三十七条 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时,本协议即终止,但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方在使用乙方家庭产品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认可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约定
(一)甲方宽带账户号码(或主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愿参加乙方的__□魔百和互联网电视业务/□多媒体通信业务/□和车宝/□和宝宝__家庭产品业务,乙方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家庭业务产品终端设备费用(元)
预存费用(元)
手机月消费(元)
(就高/叠加)赠达话费(元)第月需缴纳(元)
累计赠送赠送月数第月赠送月功能费
魔百和互联网电视业务
多媒体通信业务
和车宝业务
和宝宝业务
合计
(二)甲方宽带账户号码(或主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愿参加乙方的__□多媒体通信业务/□和车宝/□和宝宝__家庭产品业务时,要与□多媒体通信业务子号码 □和车宝子号码 □和宝宝子号码 _合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办理家庭产品业务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同时有义务真实、准确地填写客户信息资料,并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或导致甲方无法通过实名客户核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须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家庭产品业务的相关费用,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欠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家庭产品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有关的业务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四)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的客户服务热线10086咨询乙方的业务、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产品家庭终端设备,如因甲方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若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家庭产品业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将对甲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积极协助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合户号码办理分户业务,不得中途取消本协议约定办理的合约活动。
(八)关于用户端设备归属权的明确:
1.甲方自愿办理_魔百和互联网电视业务_方案,用户端设备归属权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2. 甲方自愿办理_多媒体通信业务_方案,用户端设备归属权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3. 甲方自愿办理_和车宝_方案,用户端设备归属权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4. 甲方自愿办理_和宝宝_方案,用户端设备归属权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用户端设备归属方式:
①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机顶盒、家庭网关、家庭话机、和车宝、和宝宝等)为乙方拥有所有权,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用户端设备,对于擅自改变用户端设备硬件或软件状态,造成用户端设备遗失、损坏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解除,乙方有权收回用户端设备,若甲方无法退回该设备的,应按乙方购买该设备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如遇雷雨天气,甲方应将用户端设备的外线和电源拔掉,以防接入设备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②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机顶盒、家庭网关、家庭话机、和车宝、和宝宝等)为甲方出资购买,则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安排为甲方开通家庭产品业务,并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在开通时由乙方营业人员/安装工程师对甲方进行相关的讲解。
(三)乙方接到甲方关于无法正常使用家庭业务的通知后,将对甲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积极协助处理,对乙方原因造成的障碍,及时查找原因、排除障碍,除此以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家庭产品业务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缴费规定等内容,并按照不低于以上内容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
2.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的费用;
3.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危害网络安全或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乙方可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
(一)甲方使用家庭业务的具体资费详见本协议附件---业务受理单。
(二)若甲方选择家庭融合型套餐,其手机必须是中国移动广西公司手机号码,并承诺其参与合约捆绑的手机号码在合约套餐有效期内无过户或销户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捆绑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乙方也将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在甲方捆绑合约套餐的手机号码交清欠费正常使用后,乙方恢复向甲方提供家庭产品服务。若甲方取消家庭业务,乙方有权按甲方捆绑的手机号码在合约有效期内承诺的最低消费扣取相应费用。
(三)乙方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四)如甲方逾期不缴纳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并按照甲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甲方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暂停提供本业务服务,自欠费之月起,对3个月后甲方仍未补交所欠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补交所欠费用及全部违约金后,若本协议仍然有效的,乙方应在甲方补齐全部款项的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欲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乙方的家庭产品业务的,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停止向甲方提供家庭产品服务。
第五条 附则
(一)因不可抗拒力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备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个月。
附:声明
本人(甲方)已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本协议,乙方及与乙方存在合作关系的销售网点的营业员均已向本人作了详尽的提示与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所有协议条款,本人自愿签订本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