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3-04-07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

  使用权出让合同(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

  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

  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

  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

  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

  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

  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

  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颂发该地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

  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

  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

  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

  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

  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

  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

  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

  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

  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

  __分行,账户号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

  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

  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

  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

  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

  后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

  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

  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

  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

  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

  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

  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

  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

  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   局,与受让人____ ,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 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 ,建筑系数不低于 %。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 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90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二○○X 年 月XX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为土地转让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为土地受让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利用荒废闲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员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后,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和有偿原则基础上,一致协商将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经营权超长期转让出租,特订立本合同。

  一:该两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积为共计:_________ 亩(大写:_________ 亩)。

  二:该土地租期五十年。从20_________年月 20_________年月

  三、土地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1社亩五十年按元/年计算总额为元(元整)。采取现金支付,合同签字日即时结算。甲方收到款项后出收据并加盖村民组公章和村民组长签字盖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l、双方协商一致向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报村民委员会一份,并报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

  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员签名名单(甲、乙方及村民委员会应持有该名单)。

  甲方:_________盖章,社长签字:_________社盖章,社长签字:

  乙方:_________签字

  20--年--月--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职务 。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X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______%共计 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 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 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 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传  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乙:___________________ (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______日内, 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2)附属建筑物 ;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7)绿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 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______日。

  4.4 用地者应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6

  出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____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____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____市)_____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编码:______           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____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____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____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________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返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8

  合同双方:

  出 让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 让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

  (2)建筑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设规模:   平方米

  (5) 绿地比:≥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 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     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     万元 ,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 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户  名:

  帐  号:             帐  号: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9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一次性缴纳。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2、分年度缴纳。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以此类推。

  4、其他方式缴纳。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帐户名为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证书办理。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在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该《合同》出让方必须是海域使用权审批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并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具有委托书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删除;当有选择项时,应在条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同意。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____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

  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____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

  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

  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依据

  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

  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编码_______;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传_______;电传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乙方:____(章)

  (自治区、____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1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附件

  第一条?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3.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_____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建设要求

  4.1?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2

  【注】 GF-94-1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

  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 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

  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

  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

  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编码_______;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传_______;电?传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乙方: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__;

  (2)建筑密度___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①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②开发建设分期目标③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④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4.6?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是中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合资、合作企业,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4.7?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8?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_____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_____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污染环境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开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7.3?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

  管理

  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

  投资

  开发

  经营

  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租赁

  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 。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

  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   乙方: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土地面积为 亩的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给乙方,其位置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年每母 元人民币(大写: ),总计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一年一结,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张坡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一份。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6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下界限,高差为__________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状土地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___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__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第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 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___%,即不超过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 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____套,住宅建筑套型要求为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___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开工,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 第______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

  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 第______项规定的条 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______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照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___‰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__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见附件 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 %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 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帐户内。XX名称:______ 分行,帐号为 。

  甲方、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__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 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 __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 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 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 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 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章)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8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法定名称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编码___;编码___;

  电话号码__;电话号码__;

  电?传__;电?传__;

  传?真__;传?真__;

  电报挂号__;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4?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六、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0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__;

  法定名称__;

  法定地址___;

  法定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

  邮政编码___;

  电话号码__;

  电话号码__;

  电

  传__;

  电

  传__;

  传

  真__;

  传

  真__;

  电报挂号__;

  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日。

  4.4 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1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 (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2

  出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在出让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___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___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输。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租。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是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员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签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 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 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4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 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 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通,即______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_________内,一闪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即不得超过________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_______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_________元)。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________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___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_______%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功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签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章):_________  受让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项;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项,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项,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六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出让年期的起算日期可视不同情况,自实际交付土地,或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但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六、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选择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项,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为60日。

  七、合同第十一条中,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__〕58号)规定的控制指标,具体确定最低投资额、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

  八、合同第十二条中关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实行集中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不需要在合同中载明本条款内容。

  九、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属于第七条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贴价优惠的,选择第三项。

  十、合同第三十六条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中,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功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十一、合同第四十四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项规定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5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

  经营

  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6

  年月日

  出让合同

  出让方上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府土用(200)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

  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

  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

  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

  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

  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

  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乙方: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7

  【注】 GF-94-1003

  全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

  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楼层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

  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 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 起算。

  第五条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 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 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