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摄影作品许可协议

2023-03-13

公司摄影作品许可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于 年 月 日于 拍摄的摄影作品 幅,作品题目:《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作品数量

  使用许可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 幅。

  二、适用范围

  乙方 在宣传资料或各种媒体(报刊、杂志、电视等)上使用该作品以用于广告和宣传,并 在乙方的互联网网站上使用该作品。乙方 采用复制、展览、电视、录像、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许可乙方 使用,乙方享有 性权利,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与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甲方 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 将甲方的摄影作品结集成书出版发行,不得将照片用于制造任何对社会,国家及人民有妨害的用途,不得将照片以可能造成甲方或任何对象名誉上损害的不当方式使用。

  五、使用期限

  使用人可以在 年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该作品。期间届满后,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签合同。

  六、支付金额及方式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以 的形式一次性支付报酬 元(大写)。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确保许可使用的摄影作品无权利上的瑕疵,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摄影作品,如果超出本合同许可的方式、范围和时间使用摄影作品,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不对第三人擅自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甲方的著作权行为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摄影作品许可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上述双方公司系原__________市Z股份有限公司。___ 年 ___ 月 ___ 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_____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现分立的双方就分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Z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万元,现有净资产___________万元,由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_____万元。

  二、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___________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___________万元,新股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Y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___________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___________万元,新股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三、原公司发行股票___________万股,现每两股折合一新股,按股票号码顺序,前___________万号股票持有者向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___________万号以后的股票持有者向Y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

  四、分立后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西药制剂,Y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药和微生物药品,原公司下属第一制药厂归_____公司管理;下属第二制药厂由Y公司经营管理。

  五、进行分立的日程为:___ 年 ___ 月 ___ 日到 ___ 日双方共同清理财产帐册,对原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___ 年 ___ 月 ___ 日起原Z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复存在,_____股份有限公司,Y股分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六、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双方难免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影响工厂生产,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一切都应友好协商进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东大会应在___ 年 ___ 月 ___ 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Y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摄影作品许可协议 篇3

  __________工商行处字[20__]第030号

  当事人:___________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20__年7月21日,本局根据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__________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当事人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__________要求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销售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__年7月25日尚未对外销售。

  另查明,“SPALDING”商标系A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A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A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SPALDING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享有“SPALDING”商标的所有权;

  2、A有限公司(美国)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许可;

  3、20__年7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__年7月25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001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20__年7月22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3012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的事实;

  4、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应张要求在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以每只7.08元成本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标价7.13元/只,经营额26024.5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事实;

  5、20__年7月25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黄身份;

  20__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20__)第32号《听证告知书》。20__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__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两点:______________一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SPALDING”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

  本局认为:一、“SPALDING”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

  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SPALDING”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SPALDING”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SPALDING”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没收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3650只;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__________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这就是商标侵权案件处罚决定书。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