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2023-03-12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篇1

  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和南建管[20__]56号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及检测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待检建筑:_____________

  第二条:检测依据

  1、GB50325-20__《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GB/T18204.25-《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3、GB/T18204.26-20__《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4、GB/T18883-20__《室内空气质量》。

  第三条:检测项目及检测点数量

  检测项目:氡、甲醛、苯、氨和TVOC浓度。

  检测点数量:______个点。

  第四条:进场采样、实验室测试时间及检测报告提交日

  根据工程施工完成情况,接到甲方通知1天内,乙方进场采样,采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提供的检测服务,并如期获得检测报告。

  2、甲方有权从乙方获知检测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可能对甲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图纸及其他资料,保证检测现场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并负责双方的工作协调。

  4、甲方保证在使用乙方已签发出具的检测报告时,不作随意修改、删节、删除。

  5、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如期支付检测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就开展的检测业务获得甲方的协助和配合。

  2、乙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收取检测费用。

  3、乙方应就检测方案、工作状况和进度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回答询问。

  4、乙方应积极保障甲方在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

  5、乙方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检测费用与付款方式

  1、检测费用:每个检测点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检测点数个,共计检测费为人民币元整(¥)。

  2、检测费用:乙方提交一式肆份正式检测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检测费用全额到乙方指定单位名称及帐户,甲方付清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足额的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协议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篇2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__),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委托方提供室内空气初检的正式报告,治理方据此提出治理方案、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条款说明第2款)。

  7.委托方保证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的物件与初检时的名称、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9.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13.验收证书:由合同第9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4.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目标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γ)≤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γ)

  ≤1.3

  ≤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0

  ≤0.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0.50

  ≤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为推行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甲乙双方根据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处理标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恪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槎水镇环境卫生作业要求标准;

  2、乙方的环境卫生服务方案。

  第三条承包范围

  1、作业项目:镇区清扫保洁、垃圾压缩中转清运、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

  2、作业范围:对镇区范围内街道及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对垃圾中转站进行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对镇区范围内的水域环境卫生进行打捞保洁;对各村(居)垃圾房内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第二章承包事项

  第四条道路清扫保洁、街道绿化带的保洁。

  第五条保洁范围内道路及环卫设施的乱涂写、乱张贴的清除。

  第六条保洁范围内果皮箱、垃圾桶按位摆放、定期清洗、垃圾按班清掏。

  第七条保洁范围内各类垃圾的及时清除。

  第八条清扫、保洁、清除的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即时处理。

  第九条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的及时清理。

  第十条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重点保洁。

  第十一条配合做好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及招标单位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二条接受槎水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委托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代缴。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

  第三章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内主要街道清扫保洁,包括电主要道路,政府大院的垃圾收集和清扫保洁,保洁时间为7:00至18:00。作业质量标准指应达到国家、省、市及甲方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垃圾填埋场垃圾即时填埋,打药灭蝇效果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乙方须按提供的方案要求投入人员,自行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甲方为乙方提供垃圾运输车和垃圾中转压缩等设备,并

  承担车辆保险和车辆入户等费用。乙方应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保证按作业要求使用,不得闲置不用。

  第四章服务承包期限

  第十七条服务承包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五章承包经费

  第十八条本合同总承包金额暂定为万元,(其中甲方补助万元,乙方收取环卫费万元)年终经甲方核实,如乙方确有资金缺口,甲方可适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承包总金额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劳保、社保、医保、风险金、福利奖金、人身意外保险及各种补贴,各种突击性劳动及日常加班费,各种材料费、燃料费、各种工具、设备维修及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等,以及合理利润。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在每半年,将上半年应交乙方的实额应发承包款汇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及其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

  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甲方或指派他人临时接管乙方承包项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后是否恢复履行合同另议。

  4、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招标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责任。

  5、甲方提供(或出租)给乙方车辆、设备、工具,应由甲方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保证车辆、设备、工具交付给乙方时的完好。

  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性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在每半年向甲方领取上半年的实额应发承包费。

  2、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3、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根据国家、省、地方和本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环卫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质量检查机制,实行自查自纠,并定期向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通报执行合同情况;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补救的同时,当日应向甲方及其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报告;若出现紧急事故,应在5小时内报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5、乙方必须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企业员工确立合法的劳资关系,若员工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须按时支付作业人员工资,乙方不得以压低用工人员工资或加大用工人员工作量以提高企业利润。

  7、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8、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其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用管理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监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文件和资料,以及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方不得阻扰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甲方可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和服务许可审批机构,一年中如不服从安排达三次以上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9、乙方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卫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经环卫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0、乙方应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作业能力,提高企业运营管理实力,保持、提高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并按时向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办理年检。

  11、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在乙方无不良作业记录的情况下,乙方有相应的优先权。

  12、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在检查考评乙方作业质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质量考评

  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根据《槎水镇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甲方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日考评,并结合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的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

  第八章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接受槎水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委托,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承包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垃圾处理费,乙方如遇收取困难时,甲方须协助乙方收费和执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约定,乙方隐瞒不报,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甲方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权临时接管乙方承包项目,并取消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如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从事环卫作业项目服务的,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乙方未能保持原有资信等级,本合同即自动废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将承包的合同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双方同意,甲方从每月承包金中提取10%作为当月考评奖惩金,并按下列得分评定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1、平均分数在95分(含)以上至95分以下的为合格,金额返还奖惩金,并按月承包金额的5%从环卫保洁专项经费中拨款奖励。

  2、平均分数在90分(含)以上至95分以下的为合格,全额返还奖惩金。

  3、平均分数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在85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除减扣当月奖惩金50%;在80分(含)以上至85分以下,减扣当月奖惩金100%。

  4、平均分数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75分(含)以上至80分以下,除减扣当月奖惩金100%外,再从月承包金额中减扣20%。

  5、在承包期内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评为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以及在重大活动期间因清扫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取消承包资格,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章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甲方委托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