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公司送餐协议

2023-03-11

快餐公司送餐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快餐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资格:乙方承诺,乙方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其所有工作人员均具有健康证。

  2.客饭标准:客饭以每份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为标准,提供二荤二素一汤。

  乙方须在周末提供下一周的菜单给甲方作为参考,并应甲方的要求作部分修订。

  3.通知:甲方应在上午10:30前,下午15:30前将就餐人员数量报给乙方;或由乙方通过电话与甲方联系。

  4.送餐时间:乙方应在每日中午11:20-11:30,下午4:50-5:00之间将客饭送到甲方。

  5.客饭质量:乙方需确保甲方每日饭菜的质量及数量,甲方将成立伙食委员会随时对乙方所提供的伙食进行监督,如若发现不合格(如饭、菜中有虫子、菜太咸、菜量太少等),将督促乙方进行改善,乙方需配合进行改善,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每日饭菜的质量要符合营养、卫生等,且利润不得超过20%,若稽核发现利润超过20%且事实确凿,则每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元,三次违规本协议解除。

  6.食品卫生:如若由于饭菜原因引起甲方公司员工任何程度的食物中毒,乙方将承担其一切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乙方同时应负责甲方餐厅卫生,甲方不就此另行支付费用。

  甲方将每日指派卫生监督员对餐厅卫生进行监督。

  7.结帐方式:为月结,即乙方必须每月30号前提供正式发票交给甲方,甲方于次月5号之前交餐款给乙方。

  8.合同解除:从协议生效日开始,若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乙方不得有任何疑义。

  除本协议约定之外,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其他条款:本协议为不定期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法定代表: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快餐公司送餐协议 篇2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借款方为扩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实际借款额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两年半,出借方将该款项两次汇到借款方指定账户。

  (1)划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划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2、还款期限:

  3、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应还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最终还款日期为年月日。

  第五条 还款资金 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 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快餐公司送餐协议 篇3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东)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