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木瓜种植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种植木瓜树所需场地和健康的可种植的木瓜树苗;
(2)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植树的工具(铁锹);
(3)甲方替乙方做好护林工作,给予所种树木正常生长所需的管理,确保成活和收成;
(4)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树种死亡的,甲方无赔偿责任,可以由乙方自行补种:
a.属双方非故意原因造成树种死亡;
b.自然原因造成树木死亡;
c.由于其他人为原因或非相关物体原因造成树种有所损伤但找不到肇事者且无法追究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植树必须在甲方相关工作人员的正确指导下有序地开展,服从甲方场地工作安排;
(2)乙方可以以家庭、个人或公司团体等名义种植一棵或多棵树苗,费用________元/棵;
(3)乙方任何植树团体由于自身原因对树种造成伤亡,责任自负;
(4)认养期内乙方有对树木所结果实的采摘权。
三、木瓜树归属
自树木种植之日至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树木所有权归乙方,树木所结果实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果实成熟后无摘取的甲方对果实有处置权.自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后,如乙方继续认养,需缴纳认养费用______元/年/棵,如乙方不继续认养,树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对树木以及果实的一切处置权。
五、协议补充条款
因天灾(如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均无责 任,可协商补种。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参照相关条款执行,若其中条款与实际情况矛盾并有欠合理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修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树木编号:____________
八、种植产权时间:
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九、数量棵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
十、款项结算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甲方50%订金,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结算70%尾款。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份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
柳州木瓜种植合同 篇2
甲方(收购人) :
乙方(生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种植面积
乙方(生产人)负责为甲方(收购人)种植生产香榧 亩,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综合肥培管理、种植。
第二条 质量等级及验收
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种植生产的香榧,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由甲方按以上标准组织验收。
第三条 收购数量
凡在乙方种植香榧林产出的香榧榧蒲或干榧子,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由甲方收购。
第四条 收购时间: 月 日后
收购地点:由甲方上门收购或向甲方公司门市部投售。
第五条 收购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凡乙方种植生产的香榧由甲方实行保护价收购,榧蒲按高于市场价1元/公斤收购。乙方投售的香榧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 天之内向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凭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货款。
第六条 采摘时间:为保证品质,按全镇统一采摘时间采摘,乙方不得就早于全镇统一采摘时间。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违约自销而不履行合同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与乙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乙方交售的香榧没有达到第二条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降价处理。
3、乙方早于统一采摘时间采摘的香榧,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降价处理。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改变交货地点的,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的,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甲方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乙方所在地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柳州木瓜种植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生产人:
收购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为更好地保障生产人、收购人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榨菜种植产销合同。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榨菜品种为:的种植生产,不得种植其他品种的榨菜。收购人有偿为生产人提供优良榨菜品种种子“永安小叶”、“培杂二号”,负责榨菜种植技术指导、培训和收购。
第二条生产人实际种植榨菜面积为亩,应按农业部门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地进行育苗、移栽、施肥等专项技术组织生产,保证按期、足额地向收购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鲜榨菜元/吨。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生产人交售鲜榨菜质量标准为:菜体鲜嫩,无黄、黑、空心,每个重量在两以上;应菜匙、削尽黑斑、烂点、修尽老皮,无箭杆。不符合质量标准,收购人可拒收。
第四条生产人负责将符合质量等级标准的鲜榨菜送到收购人指定的地点:
,收购人按照以下种价格形式收购:
1、所有费用包干价:元/吨(如有调整,按双方另行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
2、最低保护价:元/公斤(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五条收购时间:年月日——年月
日。超过收购时间,即停止收购。
第六条收购款结算时间:交售鲜菜后天一次结算。
第七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签订合同时,生产人须向收购人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保证金,作为生产人在合同期足额交售鲜菜的保证。保证金从收购人支付生产人菜款中分批次扣除,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
第八条生产人在交售鲜榨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但收购人有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调有关过路费事宜。
第九条因收购人技术指导失误或引起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生产人由于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生产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生产者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生产人
生产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收购人
收购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