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计书面合同

2023-03-07

项目设计书面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 方委托 乙 方承担 项目设计任务(以下简称本项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法律形式约束和保障双方。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项目的规模与性质:

  详细资料见设计任务书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甲方在合同签约后,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2.1. 项目立项报告及政府批准文件。

  2.2 城建局盖章地形图。

  2.3土地测量图及勘察报告。

  2.4规划审批意见及规划指标批复结果。

  2.5方案文本(经审批通过)及电子文件。

  2.6地块周边水、电、煤气管线图

  第三条 设计范围及设计成果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扩初设计(建筑专业除外)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范围和设计成果如下:

  3.1初步设计

  3.1.1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含钢结构建筑)包括公建市政配套设施(门卫室、大门、桥梁、地下车库、开关站、垃圾房、水泵房等配套辅助用房)的初步设计(建筑专业除外)。

  3.1.2室外总体设计:总平面、道路、管线综合等扩初设计。

  3.1.3初步设计概算。

  3.1.4以上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16套文本及报建所需蓝图等。

  3.2施工图设计

  3.2.1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含钢结构建筑)包括公建配套设施(门卫室、大门、桥梁、地下车库、开关站、垃圾房、水泵房等配套辅助用房)的施工图设计。

  3.2.2室外总体设计:总平面、道路、管线综合等施工图设计。

  3.2.3以上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20套蓝图。

  3.3其它

  3.3.1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各阶段应提交甲方的设计成果和深度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以上要求未详尽之处按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要求执行,其设计成果应通过政府审批,满足各阶段报建要求。

  3.3.2乙方应配合建筑专业扩初设计单位完成扩初设计,并担任修建性详规、建筑方案设计、建筑专业扩初设计的技术顾问。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方案出图章和扩初出图章的有关事宜,并且不另外收费。

  3.2.3双方约定:乙方每个阶段的设计成果,须有乙方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师会签记录,设计成果报送甲方前须有总设计负责人签字。

  3.2.4双方约定:如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提交过程图纸。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所有的报批报审工作。

  3.2.5主体钢结构、基坑支护、预应力结构等相关专业施工图由乙方提供。

  第四条 设计费

  4.1本合同第三条设计范围的设计费按照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计算。甲方另支付 元/平方米设计费作为设计赶工和服务配合费用,每阶段设计完成后视交图时间和服务配合情况单独支付。平方米,面积总计 平方米,总设计费为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另支付的赶工和服务配合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

  4.3总设计费用已包括提交上述各项设计成果,及赴甲方协调设计及汇报的费用。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4.2暂定地上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独立地下车库面积约为

  说明:

  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如本工程分期开发,乙方分批出图,则甲方按乙方每期完成每批图纸所占全工程比例支付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双方商定在阶段设计资料交甲方确认前乙方返工,不予补偿,如阶段设计资料已经甲方确认且需乙方返工时,乙方在接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返工费用(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提交变更(修改)设计费用高,甲方不能接受时, 甲方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由于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可以按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合同。

  6.1.3 甲方委派作为代表,参与对设计文件的图纸会审、设计审查,协助乙方完成设计工作 。

  6.1.3 甲方另外委托代理甲方在设计过程中进行结构指标的技术监控,乙方配合该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6.2.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4 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内容、成果以及进度要求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委托作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负责技术上的组织联系工作 。

  6.2.6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7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当设计限额超标又未得到甲方同意时,乙方要在甲方确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行免费调至设计限额以内。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调整设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

  6.2.8本项工程应由乙方自行设计,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得情况下,乙方不能将任何分项专业设计另行外包。如有违反,甲乙方设计合同无效,且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 如设计外包是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则该外包方为丙方,甲方与丙方签定分包合同,所发生设计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丙方,相应费用从乙方的设计费中扣除。

  6.2.9 当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大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负责绘制竣工图。绘制竣工图费用根据乙方工作量大小另行协商。

  6.2.10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助甲方完成设计招投标手续,并且不另外收费。

  6.2.11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换主设计师,主创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主设计师,乙方应得到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指定其他主设计师,此过程产生的进度等影响,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甲方根据甲方确认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设计费的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由于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

  7.3 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7.5 由于乙方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设计未按照甲方设计要求而造成工程成本高于设计限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高于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50 %的赔偿金。

  7.6 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设计文件或乙方设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照甲方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

  7.7 乙方提交的图纸如果质量不能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拒收。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重新出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8 乙方设计人应配合甲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进行交底、会审、审批、验收等工作。 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每缺席一次,应承担20__元/次违约金,累计缺席三次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9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家有关施工图审查事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审图合同洽谈签署及施工图审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7.10 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设计费中扣除。

  第八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 其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每个单位工程、每个专业一份图纸目录、一套齐全的图纸,一个图号只能有一张图,每个单位工程相关的通详图纸按单位工程配备齐全(不公用) 增晒图纸按以下标准结算:乙方提供甲方图纸,除20套以外,加晒图纸按市场价结算:

  A4: 0.25元/张; A3: 0.5元/张;

  A2: 1元/张; A1: 2.0元/张; A0: 4.0元/张;

  9.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9.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4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9.5 甲乙双方另签订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合同,以便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9.6 本合同项目下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9.7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9.8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9.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10本合同附件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设计书面合同 篇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勘查单位)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勘查成果和经费合理使用,顺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础上,就

  项目勘查工作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勘查范围、期限及技术质量要求

  1.勘查范围:勘查区坐标及面积见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术质量要求:按甲方下达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和通过甲方审查批复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及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方案变更与终止(中止)

  1.项目实施: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签订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开始施工。但是,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施工。

  2.项目施工方案变更:指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工作量进行调整和变更。

  (1)项目调整和变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工作变更方案(包括变更依据、内容、调整方案和图件),监理部按照项目变更的权限划分,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基金中心并附监理部意见,由基金中心审批。

  (2)乙方必须在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终止(中止)

  (1)正常终止:乙方通过项目成果验收、结算和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甲方出具项目验收单,并支付给乙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后视为项目正常终止,合同自然终止。

  (2)不可抗力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八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项目。

  (3)中间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中止和任何一个年度的勘查工作结束(没有必要续作项目)的中止项目。必须编写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进行项目清算,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和第三条第2款规定办理项目终止。

  4.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展,甲方有权提出和决定项目变更、中止,但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发生与项目设计有重大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项目变更、中止的建议,该建议必须在项目变更、中止因素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的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及结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项目经费采用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拨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拨付。

  (2)进度款:除5%质量保证金外,余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监理报告或年度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拨付。

  (3) 质量保证金:甲方保留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经费结算:根据项目野外验收及项目监理报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确认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__),进行结算。

  第四条 地质资料与成果

  1. 地质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成果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归出资方所有,乙方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

  2.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乙方应在成果报告审查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二套和电子文档资料一套。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

  4.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项目完成后按野外验收结束后的补充约定,明确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的具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档案目录,甲方有随时查阅的权利。

  5.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相关资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权利:

  (1)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全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等;

  (2)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

  (3)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工作进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本项目的设计预算规定。不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并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2.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1)按第三条第1款项目经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项目经费;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出的有关事宜的批复、答复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决算手续;

  (3)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权利:

  (1)根据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自行完成各项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如确需分包转托外协单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并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和经费,与外协单位签订分包外协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外协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外协费用由乙方与外协单位结算;

  (2)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的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有权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成果奖和在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中署名,但需经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资助。

  4.本合同约定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审查批复后的项目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根据设计书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要求,满足设计的执行;

  (3)遇有突发或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宜时,应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

  (4)编写项目设计、季报、年报、阶段性报告、最终成果报告,项目终止(中止)报告和项目续作申请等。编写新立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协助完成探矿权年检等工作;

  (5)保证项目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实和虚假内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提供财务、统计、权益等相关资料。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

  (7)项目施工和找矿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应向甲方通报;

  (8)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尽责尽力协调好外部工作环境,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勘查区的环境保护,承担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勘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项目经费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

  2.乙方违约责任:

  (1)勘查工作严格按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勘查范围内实施,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本项目经费投入在勘查区外围或其它地区进行勘查工作,导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2)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拒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欺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者,除返工费用自理外,还应支付甲方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第4款第6项规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以及随意转拨项目经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暂停拨款、并追回各款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4)违反第五条第3款第1项,自行分包或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私自决定、或提出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导致的项目变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付给乙方的全部项目经费,并支付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勘查工作,导致项目延期;或因工程质量、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作内容等原因,导致的返工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7)一旦发现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经费5~10%金额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违约时,应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关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规定、技术规范及标准等由下列文件释义: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追加投资合同书;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__);

  (5)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规定及技术标准。

  3.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公共机构及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导致勘查工作无法实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通过协商,找出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项目工作时,应报甲方同意后,编写地质报告,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和归档工作,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的项目经费退还给甲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进行协商并补签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610室(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勘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联系人:

  4.针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商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附件:

  1. 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

  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

  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

  双方正式法定/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区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项目勘查工作评审验收、资料归档后失效。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 乙方:

  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设计书面合同 篇3

  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第一条 乙方作为(□通过CNAS认可 □通过CMA计量认证)实验室或(□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 □社会)实验室,甲方对其认可或认定范围内的管理和技术能力予以确认,并将乙方已注册的检测项目、检验标准及方法,作为甲方的分包范围。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就分包的测试项目向客户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的技术责任。

  第三条 甲方保留对乙方实施第二方审核的权利。一旦发现乙方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无法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向甲方承诺:

  1、乙方自接到甲方送检样品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按甲方所要求的检验依据对需检项目的检测,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出具测试结果报告。

  2、乙方在承接甲方分包样品时,必须仔细检查样品标识、封口、数量等以保证符合检测的需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如有异议,请即与甲方联系。

  3、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承包的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实验室。

  4、当实验室人员、设备等资源或注册的检查范围发生变化,已影响到承包的检测工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保证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符合有关规定,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保护客户的机密和专有权的义务。

  第五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向乙方承诺:

  1、就分包测试项目的能力负责向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2、保证乙方承包甲方检测工作所应获取的相应权益。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根据双方情况在行商定续期。

  第七条 本协议各条款由双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