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批发合同

2023-03-04

市场食品批发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米、面、油。

  2.乙方必须将本单位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送货人健康证等原件送甲方查验,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单位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甲方备案。

  3.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4.乙方所提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的要求,不允许购买无资质小商贩的食品。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退货赔偿要求,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有关食品的资料: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等。

  6.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食品价格,不能高于周边市场批发价格,乙方需每天向甲方提供当日的食品价格。乙方需根据食品价格把握好食品质量,并及时将市场变动的食品价格通知甲方。

  7.对不容易购买的食品,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调换。

  8.甲方应按时与乙方结算货款。对私抬食品价格,不能确保食品质量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供货资格,结算时甲方有权扣回多付款项。

  9.乙方在送货时,由甲方餐饮部副经理、厨师长、库管员负责检查验收。甲乙双方要遵守交货时间,互相积极配合。

  10.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违反本协议引起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食品批发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性质:城镇农村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方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方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将乙方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合同生效后,乙方的用工单位为(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派遣其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

  根据用工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在不降低待遇或不增加劳动强度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该调整系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须遵守。

  第四条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遵守用工单位及甲方的劳动纪律。

  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在工作中,用工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保护措施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乙方在工作中执行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安排。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用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工资制,工资计算办法按用工单位的分配办法执行。

  但乙方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用工单位无明确:029159的相关薪酬办法,则遵从以下约定:婚丧假、产假、病假、加班工资、年休假等工资计算基数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于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合同期间,甲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乙方应缴纳部分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其缴费标准因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补缴或调整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代扣需补缴和调整的金额。

  缴费基数按员工上年度实际收入缴纳

  第十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五、工伤事故

  第十一条合同期间,乙方因在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因工伤、亡,可根据就近原则到工伤定点医院作及时的门诊救治后,须到渝北区工伤定点医院作后续的住院治疗,并且配合甲方作好工伤申报和费用报销工作,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伤费用不能报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前,若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续订意向或未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其中造成用工单位或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简历、学历、职业资格证、身份证、体检报告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039469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严重失职、失误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损害的;(注:用工单位如无此规定,则遵从以下约定: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损失达3000元以上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用工单位停工、停产或名誉损失和影响企业形象的。

  )

  (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注:用工单位如无此特别规定,则旷工二日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具备本岗位相应业务技能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条例规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难以胜任用工单位岗位工作;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宜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因用工单位客观情况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和甲方批准,在交接手续完结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用工单位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七、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交接

  第十八条乙方交还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物品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应与用工单位指定人员办好交接手续,移交物品,经交接人员签字确认。

  若人为损坏或遗失,依该物品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乙方不能及时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扣除;如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乙方在离开用工单位三日内,需及时到甲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人事档案以及社会保险需在离职后十五天内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1-4月社平工资未公布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如遇乙方在外派工作期间,违反用工单位岗位职责或操作规程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用工单位认定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承担了相应的连带责任或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金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071291损失费人民币500元,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间,乙方接受过用工单位或甲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离

  职的,乙方应按培训费(元)—实际服务期(月)___培训费(元)约定服务期(月)公式计算向用工单位或甲方赔偿培训费用,或按事先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赔偿用工单位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间,乙方对所知悉、持有的劳务输入单位商业秘密(包括经济计划、业务数据、文件资料、客户来源和名单或其它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严禁直接或间接将商业秘密提供、泄露给他人,如因此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九、特别约定

  第二十三条乙方确认,甲方和用工单位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同时乙方已向甲方如实告知本人学历、职业资格以及与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等情形,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双方承诺本合同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

  乙方如提供虚假信息,乙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乙方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任何依该地址寄送(挂号邮寄或邮政快递)的文件,凭有关邮寄凭证即视为送达。

  如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有义务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甲方在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前仍可按原地址寄送。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一份,人事档案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市场食品批发合同 篇3

  市场开拓和货源组织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经双方自愿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市场开拓和货源组织一事,达成如下内容: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货源组织工作,并为甲方独家进行市场开拓、宣传推广。

  二、?报酬

  甲方按乙方货源组织实际带来的收益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按月支付。

  乙方货源组织实际带来的收益在?元以下的部分,甲方按?%向乙方付酬。?元以上部分元以下的部分按?%付酬。

  三、?保密事项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所获得的客户资料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密。并保证在委托关系解除后两年内不得泄露和利用。

  四、?其他费用

  甲方于每月初向乙方支付?元作为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费用支出和保密酬金。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除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费用的三倍的违约金。

  六、?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