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资金拆借协议

2023-03-01

股权基金资金拆借协议 篇1

  股权基金资金拆借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单位(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入单位(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借资金人民币(大写)拆借利率(月息)‰

  拆借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时,用加急电报汇至乙方账户,并起息;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时用同样方式还款,并止息。双方划款时均应派员到开户银行督办。如发生资金在途,属于拆出方或该方邮电局或银行的延误,由拆出方承担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担。

  2.利息清算应按日计息,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甲方。

  3.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日息5■计收罚息,由乙方主动计还甲方。

  4.本合同在执行期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合同。

  5.责任:乙方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及资金拆借有关规定,如有违者乙方自行负责。

  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后,在签订的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章。无担保单位,需持有拆入资金地区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

  7.款项经划入帐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8.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9.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及签证的金融市场和担保单位,计划部门各执一份。五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合同终止: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需查时,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拆出资金单位

  公章法人代表拆入资金单位

  公章法人代表担保单位

  公章法人代表金融市场

  公章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基金资金拆借协议 篇2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X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投资管*有限公司委派x 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投资管*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基金资金拆借协议 篇3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四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下九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X年XX月XX日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