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篇1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_______________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的理由)。
综上,_______________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市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篇2
(________)武民一初字第________号
原告________
原告________
被告________
原告叶自、张罗与被告罗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武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生资公司)签定联建合同约定,生资公司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合作开发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开发的房屋、铺面产权均归原告所有。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按市场价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生资综合楼三楼住房一套(面积131.55㎡)及临街铺面一间(面积41.5㎡),住房价格为580元/㎡、铺面价格为2700元/㎡.被告在房屋竣工后即将合同约定的住房及铺面占有,但至今为止仅支付了150000元价款,余款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余欠房款及逾期利息合计40000元。
被告辩称,本人属于豫宁北路拆迁安置户,当时由县政府实行统一集中安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宁县城建局作为拆迁人与我签定拆迁协议约定,城建局负责在拆迁地新建的生资综合楼中(二原告为开发商)安置我三楼住房二套,面积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我按成本价354.78元/m2支付房款。因我提出需要一套房屋、一间铺面,同月4日,生资公司与我签定换房协议,约定将交通东路临街一间面积约48㎡的铺面与我的一套安置住房调换,同时约定,我用来调换的住房不计算价格,铺面差价我按500元/㎡的标准补偿给生资公司。因我需按市场价向开发商即二原告支付安置住房及铺面价款,故我原房屋被拆迁后,不仅在生资公司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同时还领取了安置住房(铺面)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款,合计150000元,该款已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同时向我出具了收条。我现有的一套住房和一间铺面系采取拆屋换房的方式取得,属安置性质,与原告并未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亦未打任何欠条与原告,目前产生纠纷是因换房协议双方对其中约定的“乙方住房不计价”一项理解不同,所以即使欠原告房款,亦应由生资公司支付。原告起诉我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联建合同原件一份,证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资公司与二原告签定联建合同,约定公司将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有偿提供与二原告开发建设,二原告对所开发的房屋及铺面拥有产权。2、生资公司与武宁县房管局证明各一份,证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县房管局对联建房屋(即交通路51栋生资综合楼)进行了产权登记,叶自为产权人,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临街1—6号铺面(被告目前占用第2间)未出售,产权人系原告叶自,被告虽占用一间铺面,但因未交清房款,故叶自将该铺面产权登记其个人名下。3、罗凌云、雷居江、罗金淼与生资公司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的生资公司方由二原告共同签名,其中罗金淼(被告之女)的集资款系被告代交,证明被告明知原告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被告虽系安置户,但仍以市场价向原告购买安置住房及铺面,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亦证明原告所售出的铺面市场价格为2700元/㎡至3100元/㎡不等。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表示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对本案均具有证明力,故予以确认。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武宁县人民政府武府发〔20__〕20号文件,证明被告属豫宁北路拆迁安置户,由县政府实行统一集中安置。2、拆迁协议,证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宁县建设局与被告签定拆迁协议约定,被告原房屋被拆迁后,建设局负责在拆迁地的新建集资楼中安置三楼住房二套,面积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被告按成本价354.78元/㎡支付房款,并以拆迁安置补偿费相抵,互相找补。3、换房协议,证明生资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被告签定一份换房协议,约定公司方将生资综合楼从工商联综合楼西端往西第二间铺面与被告的三楼西端一套住房调换,且被告用来调换的住房不计算价格,铺面差价被告按500元/㎡的标准补偿给生资公司。4、武宁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__年6月7日通知一份,证明当时被告作为拆迁户参加了豫宁北路房屋拆迁动员会。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表示异议。对证据3表示不清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确认。证据4,对本案并无证明力,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资公司按武宁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要求,拟对县城豫宁北路进行开发建设,因资金缺乏,同月15日,该公司与原告叶自、张罗签定联建合同,约定由生资公司提供土地,二原告提供资金,共同对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进行开发建设,联建开发的商品房、铺面产权均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可自行出售或委托生资公司出售,所得款项归二原告所有。被告罗时原住房位于开发建设范围之内,故面临拆迁。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宁县建设局作为拆迁人与被告签定拆迁协议,约定按产权调换及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对被告进行拆迁安置,并计算出被告原住房拆迁补偿款为61537.8元,同时协议约定,建设局负责在被拆迁地即生资公司综合楼中安置被告三楼住房二套,面积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竣工后实际面积为131.55m2/套),被告按成本价354.78元/㎡自行承担房款。拆迁协议签定之后,被告向拆迁人提出需要一套住房和一间临街铺面,而非二套住房。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资公司作为联建一方与被告签定换房协议,约定将生资综合楼的一间48㎡铺面(实际竣工面积正负不得超过3㎡)与被告的一套安置住房相调换,且被告用来调换的住房不计价,铺面差价被告按500元/㎡的标准补偿给生资公司。因二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按市场价即住房580元/㎡、铺面2700元/㎡将安置住房及铺面出售给被告,故被告与生资公司另约定,市场价与被告自行承担的成本价之差额由生资公司承担。________年元月9日、8月5日,被告分别在生资公司领取拆迁安置及差价补偿款等合计150000元,此款实际由二原告经手领出并向被告出示了房款收条。二原告开发建设的生资综合楼于20__年12月18日竣工交付使用,被告获得的一套安置住房面积为131.55㎡、一间铺面为41.5㎡,按原告与被告的口头约定,总价格应为188349元。因被告只支付了150000元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尚欠房款38349元及利息,被告认为其用来调换铺面的一套住房并未实际取得且约定不计算价款,但生资公司在支付差价款时却扣抵了该套不计价的住房价款,与换房协议明显不符,未付房款应由生资公司承担,故拒绝向原告支付余欠房款。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二原告开发建设生资综合楼,并在法定登记部门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系合法产权人,有权出售所开发的房产。二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以市场价向原告购买住房及铺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现已实际使用口头约定的住房及铺面,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民法典律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按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购买的一套住房和一间铺面市场价格为188349元,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房款,尚欠38349元,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生资公司签定的换房协议约定“乙方住房不计价”,被告理解为完全不计算价格,属于不恰当的字面理解,本院认为,该“不计价”的前提系住房与铺面相调换,即被告只需按500元/㎡的价格支付铺面差价款,铺面其余部分价款以一套安置住房相抵,相抵部分不计算价格,而被告用来调换的一套住房按拆迁协议约定需要自行承担成本价。铺面价格远高于住房,如按被告理解,其用来调换的住房不需自行承担房款,那么被告仅仅以500元/m2的价格即可取得一间铺面,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作为豫宁北路拆迁安置户,享受特定的安置待遇,故生资公司除支付被告原住房拆迁补偿款外,还向其支付了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款,故被告应按原、被告约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支付房款,被告与生资公司之间系另一民法典律关系,双方对换房协议的分歧理解不得对抗原告,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口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对逾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并无约定,故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时支付原告叶自、张罗余欠房款________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合计________元,原告承担________元,被告承担________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________________
审 判 员:________________
审 判 员: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书 记 员:________________
市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篇3
甲方(公司): 地址:
乙方(受佣):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雇佣乙方的进行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聘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协议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至雇佣期满之日止。如果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则可续签本协议。续签本协议,续签的次数不限。每次签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如果双方不再续签本协议,需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试用期
试用期三个月,并包含于雇佣期之内。若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明显不符合本岗位工作的要求,甲方可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且不承担责任。
四、工作时间
1、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乙方应执行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
2、甲方按国家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合理安排乙方休假或休息。
五、工资待遇
1、甲方根据依法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发放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2、乙方工资实行 形式。月薪 元,其他提成或绩效工资发放按照公司规定制度执行。
3、甲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公司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2、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5、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晋升的机会,享受法定假日和甲方规定的休息日的权利。
2、乙方享有参加相应的业务学习和提出工作改进建议的权利。
3、乙方负有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义务。
4、乙方负有遵守本协议附件《员工保密合同书》,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5、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研究、生产、经营、销售、维护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受各种形式的金钱财务等,也不得已甲方名义行贿,否则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的有效期已满,双方未续签协议。
(2)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3)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4)乙方死亡。
(5)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乙方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背公司行为规范。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治安行政处罚的。
(5)乙方未反应真实情况,在违背甲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
(6)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确定的其他义务,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
(7)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甲方给乙方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30天书面通知时间)。而且,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
(2)乙方能力已明显不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并且没有其它合适岗位可以安排。
(3)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
(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1)乙方在聘用期间患有本职工作所引起的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致残,经劳动部门鉴定证实在疗养期间的。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它情形。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正常离职手续:
(1)经劳动部门证实,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聘用协议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
6、如乙方提前解除协议,则应赔偿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7、当乙方在协议期满前30天内提出辞职,但未在协议届满前完成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则协议期延续至工作交接完毕,离职手续齐备时止。
8、乙方离职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自动离职(未办或不办离职手续),甲方将停发乙方工资并冻结有关财务费用和户口、档案。甲方有向乙方追索相应经济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乙方在聘用期间及离职之后的保密事项,按照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合同书》执行。
九、由本协议而引起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未尽内容或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如修改本协议,必须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本协议附件一《销售提成管理规定》及附件二《员工保密合同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聘用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