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汽车互易协议书 篇1
同立互易契约人 _______ 简称甲方,同 _________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文凭证件,于契约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________ 元整,即日于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损失。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如违背前二条契约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或油费其他负有债务时,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契约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于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用的司机 __________ 及车掌 _______甲方应与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用,但被雇用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列开于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互易汽车契约书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动产汽车互易协议书 篇2
寄托人: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托人: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兹为动产家具寄托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因迁往____________地居住而新居狭隘无法容纳原有家具,所以将下列动主目录记载的家具寄托乙方夫妇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寄托物于本契约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 本件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件寄托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 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 依前条使用寄托物,致寄托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 本件寄托物乙方应存置于(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寄托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 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九条 乙方如违反本契约约定,将寄托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守护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 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民法关于寄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十四条 本件寄托动产目录(略)。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夫: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妻: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动产汽车互易协议书 篇3
甲方(遗赠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 单方就遗赠 事件 告竣 和谈 以下:
第一条甲方 一切的 如下 财富及 权利,在甲方 逝世后 赠予给乙方。
一、现金: 元;
二、银行 贷款: 元;
三、房产:位于 房产一套;
四、 其余 财富及 债权: 。
第二条乙方应在甲方 逝世后日内 打点与 财富的 一切权转移手续。 过期不办的,视为 回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 担当 处置。
第三条甲方应负对遗赠 财富的 保护 义务,不得 随便 处置遗赠的 财富。
第四条本 和谈为 单方 实在 意义 暗示,甲方 逝世后,所赠 财富归乙方 一切。
第五条本 和谈自 日起 见效。本 和谈一式两份, 单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