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游”合同

2023-02-12

北京市“日游”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记载有旅游路线、景点、餐饮、_____、购物、费用等具体安排的行程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不得超过壹次,并不得安排自费项目、医疗咨询。安排购物活动超过壹次或安排自费项目、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200%支付违约金。

  5.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游者特殊需要外,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除返还相应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与相应费用等领的违约金。

  6.行社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领返还游费用,并按照游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行社在出发后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游费用的100%此向游者支付违约金。

  7.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游活动,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对行社给子必要的协助,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行社改变约定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8.旅游者在出发前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出发后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9.旅游者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返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10.旅游者应当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包括自身损失以及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千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栽协议中请仲栽。

  1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旅游局便民电话:(010)651X0828

  旅游者姓名:______________?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日游”合同 篇2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行程

  安排

  空调车安排

  座位号

  行程景点及线路

  午(晚)餐标准

  其他

  无指定购物安排、无自费项目、

  无医疗咨询

  旅游

  费用

  成人?人_________?元/人+儿童?人_________?元/人=?元。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不含:?。

  _____

  自愿购买人身意外_____

  金额:?人_________?元/人=?元。

  补充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章:?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话:?经办人:

  签约时间:?电话:?传真:

  北京市理所投诉电话:(010)651X0828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条款

  1、旅行社义务:

  (1)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实告知有关旅_____程、餐饮、_____、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情况。

  (2)应当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服务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并不得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咨询;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者义务:

  (1)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应当与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动,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旅行社责任:

  (1)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旅行社责任_____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擅自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或接受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6、旅游者责任:

  (1)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过错:对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8、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协议申请_____。

北京市“日游”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

  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

  第三条 结算  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结算方式:。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乙方自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保证每天供应甲方活牛  头。最低供应总数量为  头,最高供应总数量不超过  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五条 检验方法:

  以乙方提供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活牛质量合格依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活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质量问题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

  第七条 合同解除条件:。

  第八条 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收购方(签章):           养殖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