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有产权商品房合同

2023-02-03

预订有产权商品房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预购《 》。

  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土地证: 并经人民政府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定于尾款付清之日交付。

  第2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乙方采取——方式。

  签订正式合同时首付款 万,尾款 万元于签订正式房屋购买合同后 个月内付清。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___整,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 天,甲乙双方于___ 年_____ 月 ______号前到富鑫房产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注明:

  1:该房为__________房。

  2:卖方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契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并配合过户。

  3:卖方必需保证交易的房产无债权、债务及产权纠纷,无一房多卖现象。

  4:买卖双方商议同意交易的房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担。

  5:如上述面积与产权面积有差异,以产权面积为准。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必须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并且赔偿双方所交的信息费。

  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且无权要求好人房产退还已收取的信息费。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富鑫房产执壹份。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方代理人:

  见证方:

  见证方经办人:

  年 月 日

预订有产权商品房合同 篇2

  委托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代理方(乙方):

  证 件 号 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名下的位于 项目的分销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分销代理的项目位于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该项目),委托范围包括该项目: 。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日止。如需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告知七日后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回函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合作期满,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续签本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该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2、已取得该项目为合法销售之商铺的相应证明文件。

  3、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策划和推广工作,并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宣传物料。

  4、购铺客户所缴付的定金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向购铺客户开据收款收据与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5、甲方承担本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及配合客户拓展产生的看楼车、饭局营销招待费、外出宣传差旅费、项目宣讲场地费、宣传物料等所有费用,如需产生以上费用乙方需提前向甲方进行书面审批。

  6、甲方负责现场接待或指定销售代理机构现场接待乙方推荐客户并与购铺客户签署《认购协议书》和《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办理后续的按揭、交铺、办证等所有工作。

  7、甲方同意乙方组织同业机构分销转介,并由乙方向同业机构支付分销费用。

  8、甲方承担因本项目《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通过电商、CALL客、同业机构转介、派单、圈层活动等各种拓客方式组织客户到访委托项目案场,并转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提供接待、咨询、交易等服务,乙方派驻销售专员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

  2、

  3、 乙方承担电商活动产生的线上网络媒体推广费用及CALL客的费用。乙方负责培训销售团队向客户讲解甲方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开发客户和提高看铺的效率,并负责协调出来购铺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

  5、 乙方如组织外围销售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保证为甲方所进行的推广活动不得超出甲方提供书面资料上的承诺范围,不得对外作出与甲方提供资料不符的承诺。

  6、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客户所付的购房款,应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由甲方财务部或存入甲方指定帐号。

  7、 乙方的推广机构及其指定推广人员不得作出欺骗、欺诈、虚假承诺等损害甲方房地产项目及公司形象与利益的事情。

  8、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收取定金和房款。

  9、乙方可派销售人员陪同自身推介之客户到该项目现场售楼处,客户接待前,由甲方指定人员与乙方销售负责人为乙方做书面确认,双方各自存档备查,客户确认后,现场讲解、解答客户疑虑、引导看铺等程序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负责。

  10、 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机构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五条、分销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分销结算依据以客户缴纳定金为依据,在客户缴纳定金后则视为乙方成交。

  2、本合同的佣金为分销代理服务费。

  2、佣金按照合同签约面积 600元/㎡ 方式结算,即合同签约面积×600元/㎡。

  备注:1)、客户缴纳定金并签定认购协议书,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套房屋的销售。

  2)、以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购铺款项为结算依据,甲方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及相应的代理费率向乙方支付佣金,每月结算一次。

  3)、分销代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在地税部门认可的发票。

  4、乙方于每月的1日前提交前一个月的成交结算单;甲方需配合乙方于每月的5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的成交结算单的核对和确认;乙方于每月的10日之前将前一个月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算单及发票送至甲方,甲方在当月 15号前向乙方支付。

  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铺,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违约,则乙方不得收取佣金,已经收取的,应当全部返还给甲方。

  6、在客户交纳定金后违约被甲方没收定金的,所没收定金甲方50%乙方50%。

  第六条 业绩与客户认定

  一、 客户确定方式:

  带客户到案场直接签联动确认单

  (1) 带客户到案场的置业顾问必须完善联动确认单的填写,如未完善联动确认单内容,视为无效客户登记,成交后不计算业绩提成。

  (2) 联动确认单上必须有现场销售经理、接待销售人员的签字才生效,为保证客户归属,请尽量在当天完善联动确认单上的每项内容,完成签字确认。

  三、客户界定标准

  1、分销商带看客户,需为新客户,来电、来访已登记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2、分销商带看客户保护有效期为两个月,两个月后成交不享有业绩提成。

  3、分销商带看,客户归属无争议的,该客户归属归该分销商。

  4、分销商带看,遵循客户第一接触原则,以第一次登记联动客户确认单为准确定客户归属。

  5、客户到访或成交以后转介绍朋友购买的,业绩归属原分销商。

  6、分销公司客户可以先接待后确认,但必须在事后3天内提出查询,并提供最近15天内与客户的至少两次相关通话(通话时间每次不少于15秒)或短信记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

  2)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2、终止合同后,甲方仍须按照合约约定在终止合约一个月内向乙方全额支付推介服务费的佣金。

  3、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超过一个月,从逾期一个月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乙方所有应付佣金和滞纳金外,还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许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并另外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违约金。

  5、在整个委托事项的执行过程中,乙方应以和平、积极的心态处理相关事宜,不得有强迫交易或其他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甲方不予承担。且乙方自身同样得注意安全等相关事宜,如产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亦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本合同书若有未详尽之处,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可续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法 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 方:(盖章) 法 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预订有产权商品房合同 篇3

  出租人:

  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承租人:

  (下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园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花园别墅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

  该物业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住宅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

  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

  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

  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

  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

  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年月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基金及水、电、燃气基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

  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天内缴付有关费用。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费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

  乙方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即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一)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该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

  该物业购房价款总计为币元。

  (二)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

  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于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之实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作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或于1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日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二)乙方按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租日起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室内装修。

  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

  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求对装修予以保留。

  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作出任何补偿。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该契约时,甲方应按该契约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或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见证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