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协议书

2023-01-28

创始股东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20 年月日

创始股东协议书 篇2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创始股东协议书 篇3

  (1)甲方(原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2)乙方(原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3)丙方(新增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4)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同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2、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 公司,出资额  元,占注册资本 %;   公司,出资额  元,占注册资本  %。

  3、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向公司投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为了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需要,公司原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同意丙方向公司增资,扩大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万元。

  5、公司原股东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的优先权。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公司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丙方用现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丙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到万元。

  公司应重新调整注册资本总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并据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三条 出资时间

  1、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2、丙方超过约定日期十日未支付认购款,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股东会

  1、增资完成后,甲、乙、丙方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和管理人员

  1、增资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进行调整,由公司甲、乙、丙按章程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选派。

  2、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丙方选派名董事,甲乙选派名董事。

  3、增资后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丙方指派,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可由甲乙推荐,董事会聘用。

  第六条 监事会

  1、增资后,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公司甲乙丙推举,由股东会选聘和解聘。

  2、增资后,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丙方指派名,甲乙指派名。

  第七条 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

  1、各方应全力协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如在丙方缴纳全部认购资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则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后,公司应负责将丙方缴纳的全部资金返还丙方,不计利息。

  第八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1、在本次增资扩股事宜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工商登记变更费等)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2、若本次增资未能完成,则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保密

  本次增资过程中,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从他方获得的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它保密事项与专有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工作人员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件

  1、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条所指的附件是指为增资目的,签约各方向其他方提供的证明履行本增资扩股协议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资料、专业报告、政府批复等。

  具体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审计报告;

  (3)验资报告;

  (4)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5)与债权人签定的协议;

  (6)证明增资扩股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其它规定

  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2、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10份,各方各执1份,公司3份,4份用于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报批和工商变更手续。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